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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自96年底開始進行本會第一次的律師評鑑專案,迄98年7月底已暫告段落。為了提升本會之服務品質,檢視扶助律師的辦案素質為本會刻不容緩之工作,在完成本會第一次扶助律師評鑑專案後,本會歷經多次的檢討會議,即將進行本會之律師評量專案。
本會已完成之第一次律師評鑑專案與本會即將進行的律師評量專案,其差異在於律師評鑑著重於律師在辦理本會扶助案件過程中是否有重大疏失而達到有應受處分的情形,而律師評量專案則著重於律師之辦案品質,希望藉由律師評量工作的進行,選出專業能力優良且熱心公益的扶助律師,辦理本會的扶助案件,對於評量表現不佳之扶助律師,協助其提升品質,在品質未提升前,則予以合理調配派案量,甚或暫停派案。謹將本會目前之律師評量計畫簡述如下。

 
具體規劃:
本會工作人員歷年來多次參訪國外法律扶助制度,深入研究國外有關提升律師服務品質之制度發現,若律師加入法律扶助行列之初,即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而後律師亦需與法律扶助機構簽訂應遵守相關規定的契約,則更能確保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例如英國即採此種方式。而昆士蘭法律扶助委員會亦有針對律師的辦案品質進行控管,其稽核的對象,亦以高風險律師為優先,所謂的高風險律師所指為接案量達一定比例、遭申訴有具體理由、是否為新加入的事務所等等原因。而在本會第一次律師評鑑中參與的委員,例如調查委員、律評委員、覆審委員及本會第二屆「台灣法律扶助論壇」中「如何提升法律扶助工作之品質」進行專題討論的與會者,均針對本專案給予相當多的建議。在綜合前述國外制度、外部委員之建議、工作人員之意見、本會之需求等等,本會已著手改進問卷調查之程序及內容,以免發生在第一次評鑑過程中因問卷設計不周而造成部分問卷結果失真的情形,另亦同步修訂相關法規,希望能更有效迅速進行評鑑、評量的工作。目前已完成本年度欲進行之受評量律師名單,後續並將進行調閱及審閱卷宗等程序,預計於99年上半年完成此一專案。而爾後亦持續針對律師辦案過程中的重大疏失以申訴移送律師評鑑的方式,持續進行律師評鑑之工作。

前述律師評鑑、評量工作在性質上屬於事後控管的機制,而在案件進行中,主動事前控管的部分,本會亦規劃下列方式為之:(一)追蹤律師之辦案情形:若律師遭申訴有相當具體理由或評鑑結果不佳,除了要求律師於請領酬金時需提供書狀,藉由檢視書狀內容,控管扶助律師的辦案品質,分會並定期追蹤其辦理扶助案件的情形,例如詢問受扶助人律師是否有進行案件。而部分分會在人力許可的情況下,甚至全面要求所有該分會的扶助律師於請領酬金時需提供書狀,以利分會隨時掌握案件品質(二)透過業務軟體之控管:本會業務軟體已完成針對逾期未領預酬及未報結案件之控管機制,而分會針對前揭案件亦定期加以清查,隨時掌控律師辦理案件之進度與品質。而在被動控管的部分,亦藉由本會之申訴制度,讓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隨時向本會反應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

未來本會亦希望藉由律師評量制度,逐步規劃「簽約律師制度」,藉由律師評鑑、評量制度等程序,挑選出優良的扶助律師,與兼具專業又熱心公益的扶助律師簽訂合作契約,辦理本會之扶助案件,希望可以全面提升本會之扶助律師的扶助品質,給受扶助人更好的服務。
 
結語
維護受扶助人權益及提供優良扶助律師承辦扶助案件,是本會工作最重要的目標,本會亦希望扶助律師,日後均能以承辦本會扶助案件視為至高榮譽和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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