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要求各分會工作同仁,於對外提供服務時,如發現法規或制度上之缺漏、不合時宜之處,應適時回報,由本會做成統一解釋,並即時進行修正,提供一致性的標準,俾使法規之運用保持彈性,隨時處於便民且效率之狀態。
其次,本會審查委員進行審查時,於本會法規致生疑義時,亦可透過向各分會工作同仁反應,並由同仁回報總會,予以解釋;若仍無法解決,則提經本會法規委員會檢討後,進行檢討暨修正。
例如: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2008年4月11日開始施行在即,本會前已取消「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中,破產事件不予扶助之原則限制,放寬本會法律助之範圍,故修正刪除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4條第3款對於破產事件不予扶助之規定,經董事會於2007年8月31日決議通過修正後,並已呈送司法院核定。
此外,對於個案案情部分之審酌,是否能夠更加嚴謹,並訂定若干標準以資遵循,甚而區分並類型化案件類型,以決定扶助的先後順序,真正解決民眾的紛爭,使國家資源能真正運用在真正需要的人身上。而對於本會所定的資力標準是否切合時宜,貼近真正弱勢族群,尤其面對現在M型社會,資力的調整勢在必行,舉凡此一資力認定皆為本會當務之急。
綜合以上,本會配合2007年重大專案業務而對於法規之制修訂及業務之運作,所為之「定期檢討、立即調整」,期能達到作業流程順暢及法規妥適性之雙重目的,並使資產債務已達嚴重失衡狀況的卡債族等經濟弱勢者,均能順利獲得法律扶助,將來並進一步加以檢討案情暨資力審核標準,確立客觀標準及標準作業流程,以維持審查之品質及決定扶助範圍之優先順序,以避免國家資源之浪費虛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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