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服務項目:
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 法律諮詢。
- 調解、和解。
- 法律文件撰擬。
-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 其它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 其它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法律諮詢項目,本會目前原則上不予扶助,但如因地方資源不足等因素,民眾無處可諮詢者(如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等較偏遠地區),仍得為之。)
二、本會法定辦理事項如下:
- 訂定、修正法律扶助辦法。
- 規劃、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 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 推廣法律扶助教育。
- 受理政府機關或其它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 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 其它法律扶助事宜。
三、本會各分會法定辦理事項如下:
- 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 律師酬金及其它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 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
- 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 執行董事會交辦事項及其它法律扶助事項。
四、其他工作事項
(一)、轉介制度
- 轉介至本會:目前本會與法院及社會團體均建立有轉介機制,如法院或社會團體發現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個案,即可填寫轉介單轉介至本會。
- 自本會轉介出:如本會發現有需要非法律扶助之特殊協助之個案,亦會主動聯絡相關單位,請該單位協助處理。
(二)、受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10條第5款之規定,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包括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之法律扶助工作;目前本會已有台北律師公會委託辦理義務辯護相關法律扶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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