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l English l 網站地圖 l 我有話要說 l 法扶需要您 l 首頁  
設為首頁
加入最愛

法扶新鮮報法扶簡介法扶的服務全國法扶媒體資料室專案計劃法扶出版品法規公告法扶資源法扶部落格下載專區
首頁 > 法規的服務 > 受扶助人可能負擔費用之情形

服務項目
扶助範圍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繁中版)
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簡體版)
律師名冊
扶助律師酬金之支付
可能負擔費用之情形
扶助申請Q&A

我要預約卡債法律諮詢


   


受扶助人可能負擔費用之情形

一、分擔金:
本會之扶助情形分為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中所列可處分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之標準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之人,本會得准予部分扶助,除特殊情形外,受扶助人必須負擔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為分擔金。

二、回饋金:
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取得具財產價值,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達100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50萬-100萬元者應回饋一半;而取得財產為分期給付,其二年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者,應於二年後繳納回饋金。

三、追償金: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35條規定,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如受扶助人勝訴,分會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l 回到最上 l
隱私與版權聲明 l 聯絡我們 l 好站聯結

您是第 2147484 位入站訪客

Copyright ©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by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Web designed by 百崴數位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