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範圍:
本會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年等)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本會法律扶助案件類型,包括:
(一)民事事件。
(二)刑事事件。
(三)行政事件。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即得申請法律扶助:
(一)案件非顯無理由。
(二)為無資力者─即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請參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 )
(三)符合前開標準,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會優先扶助對象:
-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岐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四)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申請人之資力。
(五)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亦予扶助。
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所得、各種津貼、利息、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及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贈與等。
※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 申請人之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應自其收入扣除。
-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計入其每月收入。
可處分資產
可處分資產,指的是像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等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但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400萬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農地。
※得不計入可處分財產之特殊情形:
- 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
- 顯然不能處分之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之不動產。
- 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
- 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如手術費)
- 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
申請人之收入不符合依前面有關扣除或平均攤提的規定,或其財產不符合前面有關資產得予扣除之情形,但本會審查委員認不予扣除或計入顯失公平者,於審查委員決定,並呈分會會長同意後,仍得准予扶助。(以上規定,係基於本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93年12月24日董事會決議修正。)
不予扶助之案件
下列各款案件,本會原則上不予扶助,但經分會會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刑事案件:
- 審判程序之告訴代理。
- 自訴代理。
- 非強制辯護案件之警調首次偵訊之辯護。
-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辯護。
(二)民事事件:
- 仲裁事件。
- 選舉訴訟。
- 破產事件。
- 小額訴訟。
- 再審事件。
(三)同一申請人自首次申請時起一年內,申請扶助逾三件者。
(四)本會對法人及機關等團體,不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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