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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範圍

法律扶助範圍:

本會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年等)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本會法律扶助案件類型,包括:

(一)民事事件。
(二)刑事事件。
(三)行政事件。


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即得申請法律扶助:

(一)案件非顯無理由。
(二)為無資力者─即低收入戶或財產在一定額度以下。(請參考受法律扶助者 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 )
(三)符合前開標準,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會優先扶助對象:

  1. 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職業災害、工作上岐視、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
  2. 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是兒童及青少年。

(四)強制辯護案件不審查申請人之資力。
(五)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亦予扶助。

可處分收入

可處分收入,指的是實際工作所得、各種津貼、利息、股息收入、租金收入及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贈與等。

※得不計入可處分收入之特別情形:

  1. 申請人之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應自其收入扣除。
  2.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因身故或傷病,獲得一次性保險給付、救濟金或其他類似之補助或賠償金,如計入申請人之家庭總資產顯有不公者,應依國人平均餘命攤提,計入其每月收入。

 

可處分資產

可處分資產,指的是像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等具有價值的財產或權利。但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400萬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農地。

※得不計入可處分財產之特殊情形:

  1. 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財產。
  2. 顯然不能處分之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之不動產。
  3. 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
  4. 全戶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者,而需支付之一次性必要費用。(如手術費)
  5. 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必要所需之貸款。

申請人之收入不符合依前面有關扣除或平均攤提的規定,或其財產不符合前面有關資產得予扣除之情形,但本會審查委員認不予扣除或計入顯失公平者,於審查委員決定,並呈分會會長同意後,仍得准予扶助。(以上規定,係基於本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93年12月24日董事會決議修正。)


不予扶助之案件

下列各款案件,本會原則上不予扶助,但經分會會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刑事案件:

  1. 審判程序之告訴代理。
  2. 自訴代理。
  3. 非強制辯護案件之警調首次偵訊之辯護。
  4.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辯護。

(二)民事事件:

  1. 仲裁事件。
  2. 選舉訴訟。
  3. 破產事件。
  4. 小額訴訟。
  5. 再審事件。

(三)同一申請人自首次申請時起一年內,申請扶助逾三件者。

(四)本會對法人及機關等團體,不予扶助。

台北市

高雄市

台灣省及其他地區

無資力者

認定辦法

家庭人口數二人

單身戶或

每月可處分收入

28,000元 以下

23,000元以下

22,000元以下

第三條第一款

可處分資產

共計五十萬元以下

家庭人口數三人

每月可處分收入

38,000元以下

33,000元以下

32,000元以下

第三條第二款

可處分資產

全戶共計五十萬元以下

家庭人口數四人

每月可處分收入

48,000元以下

43,000元以下

42,000元以下

第三條第二款

可處分資產

全戶共計六十萬元以下

備註

  • 家庭總收入之標準以申請人住所地之標準計算。
  • 以上未列情形,家庭人口數每增加一人,其可處分之收入標準即增加一萬元為計算標準。
  • 可處分財產:此項計算不包括公告現值在400萬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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