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的話
沒錢人的法律健保
我們現在很難想像沒有健保的日子,如果一個人身心遭到傷害或疾病,卻因為沒錢而不能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這顯然不是一個善良社會所應有的現象。同樣的,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傷害或者被告,卻也因為沒錢而不能得到適當的法律上幫助, 我想這也不是一個強調人權立國的國家所應存在的狀況。簡單的講,法律扶助制度就是要讓沒錢的人,也有實現他的正義的機會。所以再過幾年,或許也難以想像沒有法律扶助的日子。
打官司總是要花點錢,比如說律師費或是訴訟費,雖然依台灣目前的國民所得及生活水準來看,多數人仍有能力支付打官司的費用,但對一些無資力的人來講,恐怕會因為區區的數萬元,而無奈地看著他的正義漸漸消逝。又雖然制度上,在民事事件早有訴訟救助,而在刑事案件也有強制辯護的選任辯護人,但這些都只是法律扶助的一環而已。法律扶助希望不僅是刑案,民案也應包含在內;不僅是強制辯護案件,一般案件也應包含在內;不僅是訴訟救助而已,更應包含聘請律師的費用;甚至需要假扣押時,連擔保金也可以代為處理。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對無資力的人在法律上的適度保護。
屏東分會成立時,法律扶助制度已經實施一年有餘,其間曾聽聞部分媒體及人士對法律扶助的運作有所批評,認為審查不嚴,扶助過於寬鬆,浪費國家公帑等等。但提出批評的人,大致也同意一點,就是對於真正無資力而需要法律上幫助的人,的確應該給予幫助。簡言之,即使是批評者,其中多數也同意法律扶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只是希望從嚴把關而已,這點我想可以透過經驗的累積來逐漸的改良及取得共識。
當然,更該強調的是法律扶助不僅在幫忙打官司而已,也希望可以不打官司就將紛爭解決,所以應該可以在基金會所揭櫫的專業、彈性、親民及效率等理念及作法下,逐步得到人民更多的信任,建立起具有親切及公正的信賴感,進而可以在調解或和解方面有所發揮,達到減少訟爭的另一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