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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光刻印|法扶十五|扶助品質|陳為祥
  • 2019/07/31
  • 時光刻印|法扶十五

    #扶助品質
    #陳為祥

    律師所提供服務的品質良莠,即為法律扶助成敗的關鍵,如何幫個案找到合適的律師,為法扶會的核心任務。

    我是陳為祥律師,曾擔任法扶會宜蘭分會會長、總會副秘書長、秘書長及改制後第一任執行長。

    法扶會的服務,最終要靠律師,律師所提供服務的品質良莠,即為法律扶助成敗的關鍵,如何幫個案找到合適的律師,為法扶會的核心任務。理論上律師執業不論案件來源,均應以同一專業水準提供服務,但因台灣律師界自律尚有不足,法扶會給付的律師酬金又遠低巿場行情,加上扶助個案的弱勢情境,加深律師辦案的難度,從而經常聽到各界對扶助律師品質的批評,法扶會不得不介入律師品質此一本屬律師專業自治的核心領域。

    為了維持扶助律師的品質,申請擔任扶助律師之門檻大致以執業年資為準,著重在律師的實務經驗,外加必要訓練或講習。如何將具體個案分派給合適的扶助律師,必須依賴派案同仁對個案及扶助律師的深入瞭解,又必須兼顧派案的公平性,這是最困難的地方,分會經過十幾年的運作,雖已累積相當的資訊及經驗,但如何予以系統化及透明化,仍屬挑戰。案件派定一直到結案,即進入個案管控階段,除要求扶助律師在不同階段回報外,主要是靠受扶助人或司法人員的檢舉,但事後控管之效果有限,且傷害已造成,如何事先預防,即為重要課題。

    法扶會曾經在2006年參訪英國,發現在英國要成為扶助律師,必須通過律師同業審查(peer review),經由事前篩選,確保扶助律師的品質,這是法扶會對扶助律師進行全面評鑑的濫觴,但限於資源及經驗的不足,幾次評鑑下來,雖有相當成效果,但始終無法進入評價律師執業的核心品質,只能在一些形式標準上打轉,主要是因為未能針對各種案情類型及法律程序建立律師執業的SOP。

    對於律師接受法扶會派案,究竟是律師的義務或權利,向有不同見解,2015年法扶法修正,授予法扶會遴選扶助律師的權力,法扶會扶助的案件類型,除刑事強制辯護案件外,以家事、勞工及消債案件為最大宗,因此鎖定這三種案件類型,建立專科律師制度。簡言之,法扶會先建立各該專科律師的標準,再由律師申請或主動邀請,經提交各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取得各該專科律師的資格,原則上各該類型案件只能派給各該專科律師,經實證調查,專科律師的服務满意度提昇,被申訴及被懲戒率均下降,顯有相當成效,應在此基礎上更予精進及擴大。

    提昇扶助律師的品質,是永無止盡的議題,再多的門檻及監控,仍無法完全杜絕不良的服務,反而會增加許多不必要的成本,更會腐蝕扶助律師的熱情,衝擊法扶會與律師界的合作關係,尤其法律扶助的酬金偏低,太多的管控,反而讓優秀律師怯步,形成反淘汰,為建立正向循環,應有適當的獎勵措施,例如定期或不定期表揚優良扶助律師,給予增加派案的獎勵,甚至簡化部分的管控措施,以示對其辦案的信賴,同時也可降低管控的人力及成本,中期可以考慮與優秀扶助律師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例如保證一年派案量,讓扶助律師容易調配投入法扶案件的資源,以免在私人接案及法扶派案間掙扎徘迴,也可思考讓優秀的扶助律師掛牌受理扶助案件的申請,等於增加法扶會服務及受理的窗口,也可強化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的信賴關係,創造法扶會、扶助律師、受扶助人三贏的局勢。

    採訪/潘雅君
    攝影/王弼正

    本文收錄於法扶叢書007《時光刻印|法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