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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本信新增附件檔-通譯人員切結書)【扶助律師電子通知信】提醒扶助律師於前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業務流程;另一併函知扶助律師於辦理外籍被告案件時,得攜同通譯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辦理接見程序,並請盡早向院檢警等單位請求安排通譯等事。2021.06.30
  • 一、法務部矯正署為前分別以109年12月8日法矯署安字第10910002490號函、109年12月16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9750號函,針對扶助律師洽談委任事宜,前往矯正機關辦理律師接見時,分別就「非禁止接見之收容人」及「禁止接見之收容人」,且在攜同通譯接見外籍被告時,皆已有規範,本統一整理如下(隨文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公文及附件供參):

    (一)非禁止接見之收容人

    1. 扶助律師為洽談委任事宜而有接見矯正機關「非禁止接見」收容人之需求,得持律師證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逕向矯正機關申辦律師接見。

    2. 如扶助律師欲接見之收容人為外籍被告時,得攜同通譯前往。請通譯人員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並檢附通譯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向矯正機關提出,即可隨同辦理接見。

    (二)禁止接見之收容人

    1. 扶助律師係接辦刑事辯護案件:

    (1) 扶助律師得檢具法院轉介文件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請矯正機關協助代遞委任書予禁見被告簽署,並利用矯正機關之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設備,將前開已簽署之委任書傳送至禁見案件繫屬院檢確認。待繫屬院檢回傳經核認之委任書後,當次即可辦理接見。

    (2) 如扶助律師欲接見之收容人為禁止接見之外籍被告時,攜同通譯前往,須先經繫屬院檢同意,故扶助律師在申辦接見時,須繳驗經繫屬院檢同意攜同通譯人員接見之文件。

    2. 扶助律師係接辦刑事辯護以外案件: 扶助律師為洽談刑事辯護案件以外之委任事項,而需接見禁見之收容人時,須先向禁見案件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應將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接見之證明文件,提供矯正機關查驗;另亦可委託矯正機關將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以電子設備傳送至前開繫屬院檢,俟承辦法官、檢察官同意後,方可辦理律師接見。

    二、關於扶助律師辦理外籍受扶助人案件,不論受扶助人是否在監在押,本會特別提醒以下事項:

    (一)為利律師完整了解案情,並利於受扶助人表達其意見,建請律師盡量使用通譯,本會可支付相關費用並協助推薦人選。如有需求,請洽各分會。

    (二)受扶助人有到庭之必要者(部分案件受扶助人可能無庸到庭,如民事事件受扶助人可委由律師代為出庭),建議扶助律師於初次遞交書狀時,一併於書狀聲請安排通譯,並於開庭前,事先致電聯繫檢警或院方,確認是否已安排通譯,以免檢警或院方未及安排,影響受扶助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