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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81條、第148條、第149條及第151條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2021.07.12
  • 一、修法說明:

    (一)按110年5月31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81條、第148條、第149條及第151條規定。前開修正條文業於110年6月16日公布。

    (二)本次修正條文,針對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同法第64條之2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宜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倘低於上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且債務人已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宜相同處理(第43條、第81條、第151條)。可減輕債務人、律師逐一記載必要支出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之勞務負擔(參附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81、148、149、151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另本次修正條文第148條及第149條關於沒收、追徵之規定,配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規定修正刪除,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回歸刑法適用。

    二、提供以上修法資訊,方便貴大律師辦案時查詢。


    聯絡人:許幼林(法律扶助基金會 業務處主任)

    • 電話:02-2322-5255分機118
    • 傳真:02-2322-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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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彭詩涵(法律扶助基金會 業務處消債專案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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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真:02-2322-5289
    • E-mail:oakley@laf.org.tw
    附件下載:

    附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81、148、149、151條修正條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