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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提醒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時,在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或因故需複委任其他扶助律師等情之相關注意事項。2021.08.13
  • 說明:

    本會針對法院回饋及分會常見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之狀況,整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之檢附文件問題:


    (一)本會前收受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民國110年5月7日廳司四字第1100013950號函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建議事項 (如附件),提出希請扶助律師提供印有各分會印信之通知表單,以便法院辨識真偽等意見。 

    (二)針對上開意見,囿於本會業務軟體目前就扶助律師電子信件(mail-to)之附件檔案,技術上暫無法增修在附檔表單上印製各分會印信之功能設計;復因扶助律師下載之mail-to檔案資料中,審查表或資力詢問表等表單含審查委員姓名或受扶助人資力細節等個資,亦不適合逕執以作為聲請訴訟救助之附件,故煩請扶助律師在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時,向受扶助人索取分會寄送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其上即蓋有各分會印信),檢附該通知書影本,作為該申請案件確經本會准予扶助之證明文件。


    二、扶助律師如因故需複委任其他扶助律師之要件及需注意事項:

    依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後段及第4項規定,扶助律師因故無法出庭,且無法獲准展期時,應徵得受扶助人同意後,領取本會專用委任狀複委任其他扶助律師出庭;扶助律師承辦本會案件,若需共同委任一名以上之扶助律師,於承接時即應向分會表明共同承辦情事,並由分會於本會專用委任狀上載明共同承辦律師姓名。故扶助律師辦理案件時,如需複委任或共同委任一名以上之扶助律師,務請事前徵得受扶助人同意,並回報分會,以便分會即時了解狀況,避免結案時產生爭議。

    附件下載: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民國110年5月7日廳司四字第110001395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