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律師通知信律師通知信
律師通知信
  • 主旨:有關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扶助案件的實質開辦認定標準及證明文件,詳如說明,敬請查照。2023.03.23
  • 說明:

    一、依據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第3項規定,扶助律師應於接案後二個月內辦理扶助案件,並填妥預付酬金領款單正本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送達分會;逾期未回報者,分會應於扶助律師完成回報前停止派案,但若有非因扶助律師因素而有暫緩開辦之情形,經回報分會後則不停止派案。

    二、所謂「開始辦理扶助案件」係指實質開辦,故依不同類型之扶助案件,其定義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訴訟代理及辯護:係指「遞送委任狀或書狀至繫屬機關」。開辦證明文件為「有收文戳章的委任狀或書狀」。
    (二)消債事件、法律文件撰擬、研究型法律諮詢:係指「首次實質討論案情」。開辦證明文件得為經扶助律師簽名切結實質開辦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
    (三)調解和和解:係指「首次實質討論案情」或「遞出書狀至繫屬機關」。開辦證明文件,請參上述。

    三、說明一之「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即為分會派案後mail to扶助律師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扶助律師需完成對受扶助人權益告知並請受扶助人簽名、扶助律師亦需完成扶助律師注意事項內載規定後簽名,始完成該回報單之要式。

    四、扶助律師應按線上回報系統功能操作,上傳說明三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說明二之實質開辦證明文件,始完成案件已遵期開辦之回報。

    五、承上,案件已實質開辦後,請將領款單正本寄回分會完成請領預酬程序

    六、如係受扶助人或其他不能歸責於扶助律師之原因(例如:受扶助人還在考慮、等受扶助人提供文件或證據等),致案件尚未開辦,此時,請扶助律師回報扶助案件有暫緩開辦之情形,並請儘可能具體、詳述原由及相關證明之文件(如:受扶助人還在考慮何事?尚欠缺何種文件待受扶助人提出?已等待受扶助人多久時間?何時提醒過受扶助人?等內容之line截圖、來往email),以利後續追蹤。如暫緩開辦係歸責於受扶助人(如受扶助人失聯或已等待相當時間仍未獲回覆者),扶助律師亦得回報分會啟動終止或撤回等變動程序。

    七、如有任何疑義,可洽分會各案件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