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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轉知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10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1112770號函補充釋明108年10月17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4006730號函關於「合格通譯證書」事,詳如說明,請查照。2020.04.08
  • 說明:

    一、本會前曾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5日轉知全體律師(請點我),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0月17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4006730號函說明辯護人攜同通譯人員前往矯正機關接見外國籍被告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宜。

    二、惟前揭公函就辯護人攜同通譯人員接見「非羈押禁見」之外國籍被告時應出示有效期間內之「合格通譯證書」,並未進一步說明範圍為何。嗣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再以109年3月10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1112770號函補充釋明,考量我國尚無整體通譯人員能力檢定及證書核發等制度,故對「合格通譯證書」採實質認定之方式,辯護人得提出司法、檢察或其他公務機關建置之通譯列冊名單,或通譯人員培訓課程之完訓證明;通譯人員如無法提出前開相當證明文件,亦得以切結方式向矯正機關提出切結書、通譯人員身分證明文件憑辦。

    三、綜上,提供109年3月10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1112770號函供貴大律師辦理案件參考。如貴大律師欲索取本會列冊通譯人員之列冊證明文件,或有其他問題或建議,請洽法務處胡家杰(分機191)、周德彥副主任(分機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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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法矯署安字第10801112770號函及切結書範例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