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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彙整本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交通費核實支付之案件及類型,供貴律師卓參。2022.03.30
  • 一、本會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感謝諸多扶助律師熱心參與。貴律師若承辦本專案案件,遇下列案件類型時,得申請本會核實支付交通費:

    申請人身分 陪偵時段 陪偵地點
    原住民 不限 不限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 不限 不限
    一般身分(非原住民,亦非「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 律師出發到完成陪偵之時間,任一時段有涉小夜(17:00~24:00)或大夜(24:00~09:00)時段者,即可申請該案件各段陪偵程序之交通費。 案件陪訊過程中,陪偵地點位在偏遠/律師資源稀缺地區者(參附件1) ,即可申請該案件各段陪偵程序之交通費。

    註:案件符合上開任一條件者,本會均得支付交通費;縱經本會派案後,受扶助人撤回申請之案件,亦同。

    二、申請方式

    請律師填妥「檢警陪訊交通費領款單(參附件2) 」後,連同單據正本寄回本會各地分會,分會於收到「陪訊案件記錄表」後即進行請款作業。前述單據正本如下:

    (一)交通票據:

    • 如車票、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車行證明等。另境外電商(如Uber)因後續行政及報稅問題,故不開放核銷。

    (二)自行開車者:

    • 請律師填寫「駕駛自用汽(機)車核銷表格」(參附件3)。
    • 律師自行開車辦理本專案案件者,比照本會內規,「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每公里得按當月一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九五無鉛汽油每公升牌告價格十分之一報支,若當月一日因無變動網站資料無當日資料,則以前一次異動日之牌告價格做為計算基礎。」。

    三、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法務處承辦人藍婉今(電話:02-2322-5255轉分機110)、法務處朱芳君主任(電話:02-2322-5255轉分機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