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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通知信
  • 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十二條及附表一之修正,自108年9月2日起施行,詳如說明,請查照。2019.09.07
  • 說明:

    一、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下稱本辦法)經民國(下同)108年5月31日第6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九條、第十二條及附表一,嗣經司法院108年7月2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80020475號函,除第9條有關酌增酬金上限不予核定外,其餘准予核定。

    二、本辦法本次之修正自民國108年9月2日起施行。

    三、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扶助律師具可歸責事由酌減或取消酬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刪除家事事件酬金附條件給付之規定。(附表一: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

    四、 如有任何疑義,可洽法務處承辦人周世政專員(02)23225255分機120、法務處蘇宜士主任(02)23225255分機134。

    五、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