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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22/10/27

  • 人事考核作業要點
  • 本會95年10月27日第1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本會96年8月31日第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
    司法院96年12月2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60027018號函核定
    本會97年7月25日第2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4、25點
    司法院97年9月23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0970016620號函核定
    本會102年8月23日第4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17點
    本會102年12月27日第4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17點
    司法院103年4月7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30009692號函核定
    本會105年2月25日第4屆第3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14點(原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考核要點)
    司法院105年5月9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50012349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7年1月26日第5屆第2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12、14點
    本會111年10月27日第7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9點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考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會、分會及專職人員之考核作業,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會主管:指各部門主任及副主任。
    (二)分會主管:指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主任。
    (三)員工:指前二款以外之專職人員。

    四、本會之考核分特優、優良、良、可、待改進五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等第分數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可: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待改進:未滿六十分。

    前項考核應評量之項目如下:
    (一)會務規劃及執行。
    (二)分會管理及督導。
    (三)其他。

    五、分會之考核分特優、優良、良、可、待改進五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等第分數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可: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待改進:未滿六十分。

    前項考核應評量之項目如下:
    (一)服務品質。
    (二)政策及業務執行。
    (三)其他。

    六、專職人員之考核分甲、乙、丙、丁四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等第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考核應評量之項目如下:
    (一)本會主管及分會主管:
    1、工作態度。
    2、工作能力。
    3、領導管理。
    4、學習能力。

    (二)員工:
    1、工作態度。
    2、工作能力。
    3、協調性。
    4、學習能力。

    七、本會、分會之考核,經執行長評核,提請董事會決定。

    八、專職人員之考核,依附表規定辦理。
    專職人員於考核時到職或復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核;因專職人員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聘任之職務代理人員,亦同。
    對於專職人員之各級初評或複評成績間顯有差異者,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得分別召集其他本會主管或分會主管予以調整。

    九、專職人員對於考核成績之申復,由考核申復小組決定之。考核申復小組由委員三人組成,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董事相互推舉正選人員一名,備選人員二名,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二)由董事會於專門委員中選任正選人員一名,備選人員二名。
    (三)由未擔任主管職之專職人員,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之方法,自未擔任主管職之人員中票選正選人員一名,備選人員一名。

    調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自推選或當選之次月一日起,任期三年。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擔任委員者,不因董事或專門委員任期屆滿而終止。

    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者,由備選人員遞補,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擔任委員者,於任期內自本會離職。
    (二)辭任委員或不能擔任委員之情形。

    考核申復小組委員與申復人有利害關係或因其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迴避。

    十、分會及專職人員之考核成績經執行長評核或核決後送達受考核分會或受考核人;受考核人得於收受後十日內,以申復書提出申復,申復書應載明申復人名稱或姓名、事實及申復理由。

    十一、考核申復小組開會時,應予申復人及其直屬主管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二、考核申復小組應於受理申復後三十日內作成變更或維持原考核成績之決定。但不得作成較原考核成績不利於申復人之決定。
    對於前項決定,不得異議。
    考核成績經申復後實體審查而變動等第者,不受本辦法第十一條之限制。

    十三、專職人員考核之晉級,於次年度一月一日起生效。

    十四、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專職人員考核程序表

    考核程序 分會 本會
    自評 員工 主任 副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 員工 副主任 主任
    初評1 主任 副執行秘書 執秘 會長 副主任 主任 副執行長
    初評2 副執行秘書 主任
    複評1 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 會長 副執行長 副執行長
    複評2 會長 會長
    複評3 副執行長 副執行長 副執行長 副執行長
    核決 執行長 執行長 執行長 執行長 執行長 執行長 執行長

    註:

    1. 分會未設主任、副執行秘書者,由執行秘書初評,會長複評。
    2. 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為複評時,得參酌該分會或各該部門員工之考核成績。
    3. 分會執行秘書之考核成績,應併計分會之考核成績,其計算方式由執行長召集相關單位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