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談遭受離間父母如何舉證」 扶助律師教育訓練(2022年11月12日/新竹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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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規定,酌定末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其中第六款規定「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是於親權酌定事件中,代理遭受離間父母之律師應有何作為?應如何舉證並將證據加以整理組織提供給法院?何種行為態樣,在我國子女監護權事件中,可依前揭條款認定父母為非善意?本會再次邀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許翠玲庭長,分享其寶貴的實務經驗。
本次教育訓練資訊如下:
一、主辦單位: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二、課程名稱:再談遭受離間父母如何舉證
三、課程時間:111年11月12日(週六)09時30分至12時30分。
四、課程方式:實體與線上
五、實體課程地點: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會館4樓(新竹縣竹北市成功16街37號)
六、參加人員:
-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全體會員。(新竹律師公會會員亦可向公會報名)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扶助律師、審查委員暨工作同仁(以新
- 竹分會扶助律師優先,如有餘額開放予他分會扶助律師)
七、報名方式、聯絡窗口:
- 一律採網路報名制(請點擊藍色超連結),報名截止日111年11月3日,若報名期限截止前報名人數已額滿即停止報名(實體限額25人,線上限額70人,是否報名成功,另以電子郵件通知;線上課程部份本會於課程三天前,發送視訊連結及教育訓練講義電子檔至律師填寫之電子信箱,如律師未收到電子郵件,再煩請來電確認。)
八、聯繫窗口:新竹分會-田靜怡專員 (03-525-9882分機205,viviantst@laf.org.tw)
九、課程流程:
時間 內容 講者 09:00-09:25 報到 09:25-09:30 開場致詞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魏翠亭理事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陳恩民會長09:30-12:30
(11:00休息15分鐘)再談遭受離間父母如何舉證 許翠玲 庭長
- 現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
-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交通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台大博士班肄業;華盛頓大學、柏克萊大學暑期學分進修。
- 經歷:曾經擔任桃園、新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新北、新竹、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新竹地方法院刑庭庭長
發佈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