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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棲身安養院 子女應給付扶養費

發佈日期:2015/09/24

  • 母棲身安養院 子女應給付扶養費
  • 口述/陳俊寰(法扶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文/洪玉盈

    案件概述

    陳老太太(化名)已80多歲,年老體衰、多病纏身且行動不便,為中低收入戶,住於台中某安養中心,安養費用每月約為二萬多元,陳老太太根本無法負擔,但陳老太太的六名子女均未盡扶養義務,陳老太太的弟弟來法扶會申請,希望本會能協助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扶助。後來由法扶會台中分會指派律師提出訴訟,最後由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六名子女應分別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陳老太太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約4000元。

    六子女不願扶養 調解不歡而散

    年老體衰的陳老太太,已經80多歲了,因為多病纏身,加上行動不便,起居皆須有人照料,目前居住於台中某安養中心。陳老太太是中低收入戶,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每個月雖領有7200元的老人生活津貼,仍無力負擔2萬2千元的安養費用,尚不包括其他的生活雜支開銷。

    陳老太太育有三個兒子三個女兒,都已成年成家。起初,兒子安仔每月負擔安養中心費用4千元,阿源負擔1萬元,後來,阿源只願意拿出4千元,而阿富則是從未支付過半毛錢。即使有三個兒子的資助,加上陳老太太的老人生活津貼,加總起來仍不足以支付安養費用,而生活雜支的開銷,更是毫無著落。

    陳老太太的弟弟阿銘認為,陳老太太的子女們沒有盡到扶養的責任,曾代替她向區公所聲請調解,但六名子女們各自表達自己的難處,對分擔扶養責任沒有共識,最後只能不歡而散。

     

    未能爭取補助 請法扶會協助打官司

    由於調解程序未能為陳老太太爭取到任何補助,陳老太太的弟弟阿銘因而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會)尋求支援。原先阿銘是希望透過法扶會來代理扶養費用的「非訟」程序,畢竟,若能透過調解和平地解決問題,就能盡量避免因訴訟而對簿公堂,最後落得親人撕破臉的下場。

    阿銘準備好陳老太太的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證明、向國稅局申請的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依此足以證明陳老太太和六位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關係屬實,名下也確無任何財產。

    法扶會台中分會在依法審查符合扶助資格後,便為陳老太太委派指定陳俊寰律師,協助阿銘向老太太的子女們請求扶養費程序。陳律師了解阿銘的訴求,並蒐集相關證明文件之後,便為此案書寫狀紙遞送法院,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暫時免去須先行繳納一筆裁判費的困境。

    陳老太太的六個子女陸續接獲了開庭通知,在民事上,他們有權選擇是否出庭,但放棄出庭也等同放棄自己的權益。在第一次的調解庭上,六位子女並未到齊,到場者對扶養共識也依舊談不攏。調解不成,只好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再次發出開庭通知。

     

    訴訟情理法相依存 須依法律規範

    二次開庭時,陳老太太的子女中,有人指出其中一位兒子拿走陳老太太全部的積蓄,應該要由那名兒子負擔全部的扶養費用;有人說他月收入才一萬多元,有兩個小孩要養;有人表示自己身體不好,有時需要休息,無法長時間工作,每個月收入才一萬多元,還要負擔房租,沒有能力負擔扶養費用;有人說他才國中畢業,找不到好的工作,還需要扶養身體不好的太太,還有車貸、信貸和房貸要繳;也有人說她沒有工作,先生收入不多,有小孩要養,負擔扶養後,生活會很辛苦。

    依照民法的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都有扶養的義務。當扶養義務者人數較多時,就會依下列順序來決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的父母,而被扶養的人,也必須是無法維持生活且沒有謀生能力時,才可以提出「被扶養」的需求,但若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關係,就沒有謀生能力的限制,像是自己的爸爸、媽媽、爺爺、奶奶,只要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就算有謀生能力也還是可以請求被扶養的。

    扶養的方法,在民法中也有規範,必須由所有關係人共同來協定,如果沒有共識,須由親屬會議決定,扶養費的多寡若是沒有共識,就由法院來決定。但如果是在負擔「非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的扶養義務之後,卻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在法律上是可以免除義務的,唯獨被扶養人是父母、祖父母(即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免除,這是依照被扶養人的需求,考量扶養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也會有不同的義務規範,情理法是相依相存的。

     

    法官裁定平均負擔 保障被扶養人權益

    當法官聽完六位子女各自表述之後,認為他們分別都是40至50多歲的成年人,也還不到退休的年紀,安仔從事裝潢業、阿富是計程車司機、阿源是拖板車司機,三個女兒雖未詳述經濟狀況,但也都具備工作能力,不能免除或減輕她們的扶養義務,況且六個子女也未能提出扶養陳老太太之後,就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證據。

    最後法官裁定將陳老太太的安養費用22,892元分為六等分,六名子女必須各自分擔每月3815元的扶養費,直到陳老太太去世之前,都必須按月支付。另外法官也引用家事事件法中保障被扶養人權益的規範,為避免日後六名子女有拒絕或拖延支付的情形出現,只要延遲一期,之後的兩期也視同到期,陳老太太可一併向子女們收取。阿銘的訴求得以完滿解決,陳老太太的老年生活也因此獲得保障。

     

    高齡化扶養問題 訴訟為最後手段

    未來可預見的是,類似陳老太太爭取給付扶養費的個案,將會是走向高齡化和少子化的台灣一大隱憂,長照服務的人力短缺是刻不容緩的習題,相關補助政策也應迎頭趕上,相較社福團體直接將觸角深入社會底層,法律所扮演的是較為被動的角色,若能藉由調解來化解糾紛,亦不希望動用訴訟程序而丟失親人間的和睦關係。

    然不得已須動用到訴訟手段之時,以法扶會扶助弱勢之宗旨,類似陳老太太的個案,只要符合扶助資格,均會無差別地加以提供訴訟扶助。

    但受扶助人提出申請,應盡量提供充分且詳細的相關資料文件,法扶會及扶助律師都會提供適切且完整的扶助,以爭取受扶助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