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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子償債反遭棄養 法扶協助調解成立

發佈日期:2015/09/24

  • 替子償債反遭棄養 法扶協助調解成立
  • 文/蔡金保(法扶會雲林分會扶助律師)

    案件概述

    年老的梁阿嬤(化名)於101年12月間,將其名下土地出售,為長子償還了158萬餘元銀行借款,梁阿嬤出售該筆土地後,即無其他財產,原本期待長子奉養晚年,沒想到長子於102年7月起即離家棄梁阿嬤不顧。梁阿嬤因生活不繼,不得已向法扶會請求協助,起訴長子請求償還代為清償的158萬餘元及扶養費。經扶助律師協助,梁阿嬤成功取回155萬元,長子並應按月支付扶養費,使梁阿嬤晚年生活不致於陷入困境。


    電話中梁先生語調溫和沙啞帶些無奈,表示想向長子要回所贈與的財產,但因癌症第四期進行化療中,體力不支,必須等精神狀況好一點後,才能前來事務所討論案情。數日後,梁氏夫婦到事務所,梁先生在梁太太攙扶下,吃力地進入事務所坐在沙發椅上,看起來身體狀況不是很好,整個身體斜靠在椅背上,說話時會有喘不過氣來的停頓,在梁太太的補充下,扼要敘說著一段滄桑。

        梁先生及配偶都是姓梁,育有三名子女,二男一女,老大、老二都是男生,年輕時經營貨運業務,適逢台灣經濟起飛,只要能賺錢的工作都是來者不拒,多年來確實累積了一些家業,三名子女中老大為公務員,老二創業不是很順利,賠了一些錢,小女兒已經出嫁,梁氏夫婦都有提供一些資金的協助,大兒子原本在台中工作,梁先生除了幫大兒子在台中購置房產外,另外也幫忙購買代步的高級轎車,後來大兒子調回雲林,賣掉台中的房產,梁先生從沒過問賣屋所得,也期待一家人住在一起,彼此可以互相照料,生活平安順遂,豈料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梁先生被診斷出罹患癌症,須密集接受治療,經過夫妻兩人討論認為大兒子經濟收入較為穩定,有充裕的扶養能力,大兒子亦承諾往後每月給付新台幣1萬5千元生活費,於是夫妻兩人與大兒子協議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財產辦理移轉之後,大兒子協助其大陸籍同居人開了幾家服飾店,約定的每月1萬5千元生活費,只有支付不足額地付了幾期,後來竟然棄父母二人不顧,搬離家中,甚至,梁先生描述自己連向大兒子要1千元看病的醫療費,兒子竟冷淡說「白做了一天工」,真是讓梁先生心酸至極!

        之後大兒子還將梁先生所贈與的不動產以750萬元出售,另外一筆房產也已委託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梁氏夫妻兩人害怕大兒子將資金全部轉移至大陸,問及此事,詎料大兒子竟以「你不是要告要告就去告,怎麼還坐在輪椅上!」之言語忤逆,梁太太也曾在家中遭大兒子同居人毆打,傷害案件也正在地檢署偵辦中,所以梁先生希望要回贈與的財產,一方面籌湊龐大的醫療費用,同時也要預留梁太太晚年的生活所需。了解了整個過程後,考量梁先生當下的財力狀況,決定將梁先生轉至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尋求協助。

        之後則接獲法扶會雲林分會的派案通知,梁氏夫妻二人分別要求提出給付扶養費及撤銷贈與、返還借款的訴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家事法庭達成調解,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發布之101年度雲林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以三名子女平均分擔計算,大兒子每月應各給付梁先生夫妻新台幣4,600元,然調解成立後大兒子始終沒有履行其給付義務。

        撤銷贈與事件及返還借款事件均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其中撤銷贈與事件經裁定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當時梁先生已經癌症末期,記得該案於103年4月1日開庭,梁先生忍住最後一口氣,電話詢問開庭情形及確認辯論終結後,不幸在翌日(2日)上午去世,之後在嘉義市立殯儀館舉行出殯儀式,一大早即進行公祭,現場只有簡單的牌位,沒有正式的靈堂,兄弟手足在服喪期間卻又大動干戈。

    大兒子對於撤銷贈與事件,接連遞了4份狀紙聲請再開辯論、爭執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權,對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也提出異議,梁太太考量訴訟過程曠日廢時,深怕大兒子脫產,再次經法扶會扶助聲請假扣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大兒子又提出抗告,並提出二份補充抗告理由狀,最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抗告確定,梁太太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後,除了扣押大兒子位於嘉義縣的不動產之外,同時也扣押大兒子在雲林縣服務單位的薪資三分之一,大兒子竟辦理留職停薪,並揚言要讓梁太太拿不到錢。

        有一次撤銷贈與事件開庭到晚上將近六點半,當天晚上狂風驟雨,同樣都是從雲林同一鄉鎮前往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開庭,原本期待大兒子會搭載梁太太回家,或許在車上母子二人可以解開心結,但開完庭大兒子轉身就走,梁太太仍舊是搭乘律師的便車返回雲林租居住所。

        返還借款事件,法院判決梁太太勝訴,大兒子提出上訴,最後經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撤銷贈與事件,大兒子在訴訟進行中,不改其咆哮的本事,對著法官、律師及梁太太吼叫,甚至大力拳擊自己胸口「碰!碰!碰!」,對著法官揚言「我下輩子也要當法官」,衝著梁太太大吼「給妳生到是我倒楣!」,每次出庭都驚動二、三位法警在旁戒護,梁太太眼角泛淚,頭始終低垂,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低聲地回了幾句。法官勸諭雙方和解,梁太太提出含給付扶養費之調解及返還借款之確定判決以250萬元的金額和解,大兒子拒不接受。法院辯論終結,雖認定本件非屬民法第412條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且大兒子已經承諾按月給付,非不履行扶養義務等理由,故未該當於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之構成要件,判決駁回梁太太的訴訟。接到判決後,梁太太到廟宇求神問卜,尋求指示,考量返還借款確定判決及給付扶養費調解的金額加上利息已經將近有200萬元,故決定不再提出上訴。

        梁太太經法扶會扶助聲請強制執行,其後法院就強制扣薪所得款項核發移轉命令,梁太太領取扣得約8萬元左右的金額,提領其中75,250元支付撤銷贈與事件原先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判費,執行程序進行中,經由雙方代理人斡旋,最後於104年初達成和解,扣除已經領取的扣押薪資所得外,大兒子應再給付梁太太155萬元,直接匯入梁太太的帳戶,另外扶養費的部分以半年為期預先支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一年期間到期,俟梁太太確認款項匯入帳戶後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每個案件都是一個緣份,互不相識之人因案件而結緣,最後也因案件成為可以傾吐心聲的對象,案件協助處理至此,心中存有些許感慨,生活之中難免遇上惱人的法律問題,何其有幸可以略盡棉薄,從中汲取一些經驗及教訓,多麼幸運自己不是深陷其中的當事人!耳邊依稀迴響著梁先生溫和舒緩的談話聲調,但願梁先生可以接受最後的訴訟結果,了無牽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