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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108年10月17日報載「濫用資源實例/吸金百億 法扶幫打免費官司」之聲明
  • 發佈日期:2019/10/18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108年10月17日報載:「濫用資源實例/吸金百億 法扶幫打免費官司」之報導,聲明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明文規定,凡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於審判中未自行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目的在於對重罪案件之被告提供制度性之保障,賦予被告在訴訟上可依賴辯護人促使法院踐行公平審判程序,避免人民在面對國家行使刑罰權的壓力,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

    二、現行被告未自行委任律師之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辯護人之來源有三:法院公設辯護人、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或法扶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報載所稱:「王瞳、姚柏丞及曾昭榮等人,涉犯本刑3年以上的銀行法重罪,最後也由法扶買單,安排法扶律師為被告辯護…」,經本會查證:
    (1)曾昭榮並非本會之扶助個案;
    (2)姚柏丞則是經由臺灣高等法院轉介本會為其指派扶助律師;
    (3)王瞳向本會提出扶助申請時主張其並未涉及任何犯罪行為,且本會指派扶助律師協助後,第一審、第二審均獲無罪判決。
    故報導所載曾昭榮等三人均吸金百億且由法扶買單,顯與事實不符。

    三、基於現行非被告自行委任律師之強制辯護案件(即法院公設辯護人、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法扶基金會扶助律師),其律師費用均由國家負擔,是以有論者主張刑事強制辯護制度應有排富之制度設計,或採有償制度,以求公平,然此涉及國家整體刑事政策及資源分配。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已決議:「未來法院於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時,宜審酌當事人資力做初步篩選,如非無資力之人,應由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協助,若屬無資力之人,始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承接案件,排除社會各界對於強制辯護案件中少數有資力之人是否排擠法律扶助資源之疑慮。」。故本會將積極配合國家政策,追蹤檢討強制辯護案件之扶助成效,並具體落實受扶助人之訴訟權保障。

    以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