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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 就本會接受原住民族委員會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之說明
  • 發佈日期:2018/10/09

  •   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以保障弱勢民眾之訴訟平等權而成立,本會除依據《法律扶助法》提供一般所謂經濟弱勢的「無資力者」法律扶助外,亦接受其他行政機關委託,辦理專案法律扶助事務。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故為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自102年3月21日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本會辦理「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以下簡稱原民專案),同年度4月1日起正式啟動。

      原民專案開辦後,本會即發現部份案件申請人全戶資力已超出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甚多,依申請人之經濟狀況,應足以自行聘任律師進行訴訟。故於雙方業務聯繫會議上,本會曾建議就一般民、刑事案件,於專案中是否應增設「資力限制門檻」。經原民會考量原住民親屬多數居住於同一戶籍,通常家戶人口數較多,申請人欲備齊全戶資力資料,有其困難,又原住民若居於原鄉或偏遠地區,為申請全戶財產所得清單,尚要耗費大筆交通成本與時間,進而影響原住民之申請意願,為便利原住民申請法律扶助,降低申請、審查作業之負擔,原民會於102年12月13日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200673382號函令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明訂不審查個人及全戶資力狀況。

      近日有關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來會申請原民專案法律扶助乙事,本會係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及行政委託契約之約定,提供專案扶助。考量原民專案之設立目的,係基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為了保障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因此,就原住民涉及非與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有關之一般民、刑事案件,是否應加設資力門檻?本會已向原民會提出具體之建議,未來將視委託單位之政策決定,而為相應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