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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石化戴奧辛污染事件」最高法院107年11月28日宣判律師團新聞稿
  • 發佈日期:2018/11/28

  • 遲到的正義,哭泣的土地

    早期屬於國營事業的台鹼安順廠於生產鹼氯過程中產生汞,透過污泥及廢水排放,導致附近水域有汞污染,而製造農藥所需的五氯酚鈉時會產生戴奧辛。而當時身為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的經濟部,未依法善盡管理之責,台鹼安順廠自己也怠於注意,72年4月間經濟部下令將台鹼安順廠由中石化公司合併後,中石化公司也是消極不作為,導致廠區存放的五氯酚鈉無人聞問,長期受到雨水沖刷,而使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到五氯酚及戴奧辛污染,造成附近地區包括鹿耳、顯宮和四草水域農田戴奧辛等含量超標,戴奧辛濃度最高達64100,000ng-ITEQ/kg,為管制標準之64100倍,受害民眾也因長期食用在當地捕撈的魚蝦貝類等食物,致罹患糖尿病、癌症比例甚高。

    被害居民從96年間委託律師協助,在97年6月24日起訴,104年12月7日臺南地院宣判,判決被告中石化公司、經濟部應賠償1億6817萬,106年8月11日台南高分院宣判,判決中石化公司應賠償金額1億9158萬元,但是經濟部則不用負國家賠償責任。

    訴訟期間被害居民跟遺眷百般煎熬,身心俱疲,有62名受害民眾飽受癌症、糖尿病等病痛折磨而逝去,由繼承人來承受訴訟,所以原告人數由213人變成超過417人。而最高法院在107年9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在今天宣判,對於第二審判決命中石化公司增加給付醫療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外,其餘駁回中石化公司及居民上訴,中石化公司要賠償居民約1億7千萬餘元,但也駁回被害居民的上訴,維持台南高分院認定,經濟部仍然不用負國家賠償責任。

    雖然最高法院並未認定經濟部國家賠償責任,而無須與中石化公司連帶賠償,另外駁回被害居民部分醫療費用請求,不能說毫無遺憾,不過律師團仍然肯定最高法院的判決,因為從法院說明的判決理由可知,至少有兩個重大的意義:

    一、最高法院就重大的環境訴訟,仍然如同RCA案(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的判決一樣,減輕被害居民舉證的負擔,當被害居民就被害的因果關係之舉證以經達到合理蓋然性,則污染者就必須舉反證來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否則就要負賠償責任。

    二、最高法院維持第二審的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被害居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遭受侵害,所以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合宜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中石化公司就此居住品質人格法益之損害,應該賠償被害居民慰撫金共一千餘萬元,希望可以提醒所有的企業經營者,應負保護環境的企業責任。
    但就算最高法院在今天駁回中石化公司上訴,確定該公司對原告的賠償責任,不過實際上被污染的台鹼安順廠廠區與周遭的土壤仍然有多達34.4公頃的面積尚未整治完畢,戴奧辛污染依舊,而且殘留在被害民眾體內的戴奧辛,始終危害被害民眾的生命與健康。
    律師團最後要呼籲政府與所有的企業,臺灣這塊土地是我們安生立命所在,維護她不被污染,讓在土地上的我們安心健康的生活,絕對是政府與企業無可迴避的責任,希望這是臺灣這塊土地最後一次面對戴奧辛污染的悲劇! 

    中石化戴奧辛污染事件受害居民求償案三審律師團:
    李合法、林金宗、林媗琪、林仲豪、陳威延、黃昭雄、楊淑惠、趙培皓、鄭植元

    中石化戴奧辛污染事件受害居民求償案三審律師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