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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108年9月27日報載「開一次庭爽賺3萬 法扶制度惹議」之聲明稿
  • 發佈日期:2019/10/01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108年9月27日報載:「開一次庭爽賺3萬 法扶制度惹議」之報導,聲明如下:

    據上開報載「法律扶助案件中,不少是『故意』的酒駕或施用毒品案,這類案件證據大都相當明確,酒測值是否超標、毒品數量多寡,『一翻兩瞪眼』,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並不需要辯護,就是被告認罪或不認罪而已。」

    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本會)係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為保障其權益,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之機構,如民眾符合法律扶助之規定向本會申請扶助,本會均應依法指派扶助律師予以扶助。監察院108年9月11日公布對本會之調查報告中亦指出:本會及主管機關均應加強宣導,法扶基金會依法律扶助法規定,扶助對象除『無資力』者外,亦包含『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據此,民眾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屬具原住民身分者,若涉刑事案件時(如報載發生酒駕或毒品等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規定,國家應提供辯護人以保障其訴訟上的權利(即俗稱強制辯護案件)。
       
    再者,本會對於扶助律師之服務品質,設有一定控管機制,即要求律師須於接案後應聲請閱卷、與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或至監所辦理律見,詳細研討並瞭解案情,以針對案件的事實及法律適用撰擬書狀,及出庭為當事人提出實質辯護。若扶助律師無正當理由違反本會規定(例如,無正當理由未與當事人或關係人研討案情、撰擬書狀、開庭、閱卷等),本會可依情節送審查委員會酌減或取消扶助律師之酬金。易言之,若律師僅開庭乙次,本會將於扶助律師回報結案時,酌減或取消扶助律師酬金,甚至對於扶助律師違反規定且影響本會扶助品質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派案、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甚至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懲戒之處分。絕非報載所云「….開一次庭即可結束,卻同樣可賺進二萬到三萬元…」。
       
    本會成立迄今已15年,扶助律師承辦每一審級案件之酬金平均僅有2至3萬元,低於國稅局每案4萬元之標準核定所得額,15年來未隨物價調整,每位扶助律師均係基於公益服務的熱忱參與法律扶助,應予以鼓勵及肯定,就媒體報導之各方建議,本會仍將納入參考,期待透過更健全的法扶酬金制度,鼓勵更多熱心的律師投身法律扶助工作,以達維護弱勢民眾法律權益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