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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67號RCA侵權行為案-原告律師團新聞稿
  • 發佈日期:2018/08/16

  • RCA侵權行為案-原告律師團

    93年起訴、迄今歷時14年的RCA污染侵權事件,最高法院今日宣判:經高等法院認定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Technicolor、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三家公司應判賠之262名被害人部分,駁回雙方上訴,判決確定;另246名被害人部分,法院廢棄原高院判決,發回高等法院繼續審理。律師團將一本初衷,繼續為本件被害人權益奮戰,直到被害人獲償之日為止。

    最高法院對於本件兩造上訴的三個重要爭點:因果關係、請求權時效及揭穿公司面紗,採取對職業災害勞工有利之見解,具有司法實務上重要意義。首先,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對於因果關係之見解,亦即依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美國環保署、美國疾病管制局三單位彙整之科學研究,認定被害人確實因暴露於RCA工廠所使用之三氯乙烯等31種有害化學物質而罹患多種疾病。第二,被告等公司抗辯被害人之請求已罹於時效,屬權利濫用,故被害人仍可起訴請求賠償,不受民法第197條自有侵權行為起算最長十年的限制。第三,RCA公司的母公司均應依揭穿公司面紗法理,對於本件被害勞工之損害同負賠償責任。

    RCA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

    關於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認定屬 C 類選定人(即原審認尚未有外顯疾病或其疾病與上述 機構研究報告不相符合或暴露時間過短者)部分,主要是以原審判決未能具體說明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之情況,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因而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本件部分被害人雖並無外顯疾病(即本件C類被害人),但依流行病學研究,RCA勞工的健康風險已較常人大幅提高,且事實上諸多會員於RCA工作期間確實受有流產等身體上的損害、且長期陷於罹病恐懼,因而向被告等公司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律師團呼籲司法界正視此類污染被害人確實受有高度健康風險,且恐懼罹病亦造成被害人心理健康受損之實,同時考量被告等公司明知有毒物質之危害、污染之嚴重性,卻放任勞工繼續暴露、接觸等惡劣情事;盼未來審理本件之高院法官儘速判決被告等公司應賠償C類被害人。

    RCA職災案件第一批被害人共529人,求償總金額27億元,93年起訴遭程序駁回;95年發回台北地院更審,台北地院業於104年4月17日判決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RCA公司)、Technicolor、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三家公司共應賠償445名被害人5億6445萬元本息。案件經兩造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改判RCA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Bermuda)公司應給付關懷協會選定人488人共7億1840萬元本息,GE公司應給付關懷協會選定人共計7億1770萬元本息,以上任一公司為一部或全部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RCA公司係於56年8月21日成立,59年間在臺灣桃園縣等多處設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並以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為主要產品。RCA公司在所屬工廠運作生產期間,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化學物質,直至81年間關廠為止,期間長達22年。RCA公司及母公司明知化學物質之健康風險,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之責任,任由員工暴露於已證實極可能對於人體有提高致癌風險之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導致大批勞工罹患疾病。本件訴訟勞工78人已過世、現尚生存而罹患重大傷病者(包含但不限於癌症)至少133人。RCA污染案第二批受害勞工及家屬共1163人已於105年5月9日於台灣台北地院起訴,請求金額共73億元。

    RCA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事件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