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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轉正義又一勝,礦業修法不能等】法扶律師團聲明稿
  • 發佈日期:2022/04/14

  • 繼「亞泥新城山礦區礦權展限案」之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111年4月14日再針對「地利村達瑪巒部落挖礦案」做出109年度訴字第775號判決:清聚公司原取得之104年至114年礦權確定遭到撤銷。針對判決結果,代表族人提起訴訟的律師團聲明如下:

    一、原告達瑪巒部落及松光輝等人為世居於南投縣信義鄉達瑪巒部落之布農族人,清聚公司於姑姑山、丹大林道等達瑪巒部落傳統領域開採水晶礦,清聚公司礦業權於104年屆滿前向經濟部申請礦業權展限獲准,部落族人認為清聚公司未依原基法、諮商同意參與辦法等規定取得達瑪巒部落之諮商同意參與,亦未依礦業法評估採礦是否有影響部落族人之生命、財產與居住安全情形為由,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礦業權展限處分,並經行政法院判決:礦業權展限處分違法應撤銷,經濟部應重新審查清聚公司的申請。換言之,達瑪巒部落族人贏了!

    二、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已明確指出,依據亞泥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判決,本案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爰此,呼籲經濟部及清聚公司尊重司法判決,勿再提起上訴,承擔責任,面對過去對原住民族權益的忽視,即刻修補對原住民族的侵害,並請清聚公司在取得達瑪巒部落諮商同意前,不得採礦!

    三、惟,律師團深感遺憾的是,縱使族人歷經3年多訟爭迎來勝訴判決,依據礦業法第13條霸王條款,即便礦業權展限遭到撤銷回到申請階段,清聚公司仍有採礦權,易言之,在亞泥案之後,又再次發生縱使族人勝訴,礦業權者還是可以繼續侵害原住民族權益,而礦業權者也得面對礦業權不安定的風險,顯示不合時宜的礦業法已造成部落、業者以及國家三輸的不堪結果。因此,律師團在此呼籲,行政、立法機關應儘速修正礦業法,刪除霸王條款,並明確納入礦業權展限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之條文,以弭爭議。監察院亦應監督主管機關確實落實原基法、行政法院判決意旨,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徒耗社會成本。

    四、最後,謹感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支持籌組律師團,以及轉換跑道但始終為精神領袖的謝孟羽律師、地球公民基金會黃靖庭主任及其他夥伴提供訴訟及修法寶貴意見,也謝謝所有關心本案的朋友,最重要的,感謝達瑪巒部落族人,因為有您們的智慧、堅持與勇敢,讓原住民族土地正義邁向新篇章。

    2022.04.14
    律師團全體成員
    林三元律師、廖怡婷律師、羅惠馨律師、林育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