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最新消息新聞稿法扶會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太魯閣族人訴請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限處分)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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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扶會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太魯閣族人訴請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限處分)聲明稿
  • 發佈日期:2019/07/12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太魯閣族人訴請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限處分)之說明: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泥公司)於1970年代開始就在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的太魯閣族人世居土地上採礦迄今,長久以來並未得到當地太魯閣族人的同意。2017年3月14日,經濟部在亞泥公司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 項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的情形下,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讓亞泥公司再次取得20年的礦業權。太魯閣族人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後,於2017年10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處分之行政訴訟。歷經將近二年的行政訴訟。2019年7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及經濟部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的展限處分!歷史上首次台灣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參與權訴訟案件,太魯閣族人贏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於2005年2月5日制定發布,是立法者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規定意旨,展現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之一環。進而認定亞泥公司既然從未得到當地族人的同意,在申請展限時自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因此經濟部在核准礦業權展限處分前,亞泥公司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該處分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而有瑕疵,應予撤銷。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原基法部分之判決,法扶深表贊同。

    亞泥案並非個案,在台灣現存的174座礦場當中,計有103座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上,超過半數之多。但這些礦場絕大多數並未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參與,長期以來不斷衝擊影響著原住民族的文化、土地及生存的權利。然而類似此等原住民族權利及文化案件往往與既有的國家法制產生衝突,案情也相當複雜,有鑑於此,法扶於2018年3月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下稱原民中心),目的就是為了協助族人處理涉及原住民族文化之案件,建立具有原民文化敏感度的法律支援系統,本次亞泥案承辦律師之一就是來自原民中心的專職律師。

    法扶衷心希望行政機關能正視判決結果,改正錯誤限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會議結論,要求所有在原住民族土地上的礦業權者在申請礦業權展限的時候,都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真正地尊重原住民族是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主人,落實原基法第21條之諮商同意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