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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定繼承已修法 天外債務不用還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明稿
  • 發佈日期:2015/08/07

  • 有關報載「限定繼承回溯,亡父20年巨債姊妹花免還」之內容,法律扶助基金會今(8/7)日表示,繼承、債務等相關問題是目前法扶會在法律諮詢中最常出現的問題。由於社會結構改變,經常發生父母親離家多年,過世後,債務卻要由子女承擔。過往父債子償視為天經地義,但是在社會形態急遽的變化下,許多法律早已不合時宜。因此早在97年1月《民法》已修正第1153條第2項中明定無行為能力人繼承的債務僅以其所得遺產為限,超過遺產部分即不負清償責任,98年6月更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修法後,凡是這種天外飛來的債務,皆可透過限定繼承方式來解決。

    本案之被告於未成年時即父母離異,雖兩姊妹之法定監護人為父親,但是父親在離婚後即搬離原住所,兩姊妹並不知道父親因為為朋友做保而背負債務,且債務發生時,父親已過世七個月,因此也無法在過世後三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本案在法扶會專職律師的協助下,依修正後的民法為兩姊妹爭取權益,順利取得勝訴判決,同時法扶會也希望,類似處境的民眾記得一定要透過法律程序來解決債務問題。

    法扶會電話法律諮詢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記者 黃欣柏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