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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察人推舉(薦)公告(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 發佈日期:2021/10/01

  • 一、依法律扶助法第51條辦理。

    二、本會第6屆監察人任期自108年3月2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為順利推舉第7屆監察人,經全體監察人一致同意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法律扶助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監察人會議應於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同條第2項第3款至第5款所定各類監察人席次加倍推舉次屆監察人人選,併同第2項第1款、第2款產生之監察人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本會監察人推舉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進行。於110年10月1日函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大專院校,於110年11月10日前向本會推舉(薦)與人權、公益或法律扶助工作之律師、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
    (三)此外,並自110年10月1日起在本會官方網站公開徵求邀請全國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舉(薦)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推舉(薦)表請於110年11月10日前寄送本會(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併註明收件人為孫則芳副執行長親啟。
    (四)本會將於110年12月份監察人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產生監察人候選名單,並陳送司法院院長遴聘之。

    三、監察人任期
    依法律扶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四、被推舉(薦)人資格
    (一)積極資格: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二)消極資格:
    依法律扶助法第54條規定,本會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2、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五、推舉(薦)方式
    推舉(薦)時請檢附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7屆監察人選舉之推舉(薦)表」,有關被推舉(薦)人簡歷及推舉(薦)理由,均請以A4紙張另附。

    六、推舉(薦)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10年11月10日前寄送本會(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以寄送郵戳為憑,請註明收件人為孫則芳副執行長親啟。

    七、其他事項
    (一) 推舉(薦)者及被推舉(薦)人資料由本次選務小組彙整。
    (二)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本會解釋辦理。
    (三) 如有其他問題,請洽孫則芳副執行長(電話:02-23225255#102,E-mail:tsefang@la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