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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第5屆民間董事被推舉人名冊
  • 發佈日期:2015/12/31

  • 一、依立法院104年6月15日第8屆第7會期第16次院會之附帶決議,本會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2款至第6款推舉之民間董事推舉名單,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前,應公告相當期間,供各界表示意見,使外界檢視董事候選名單是否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資格限制之立法意旨。

    二、本會於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投票產生之第5屆民間董事推舉人選如下:(依姓氏筆劃排列)

    (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代表吳信賢、陳怡成、張菊芳、賴彌鼎、盧世欽、羅秉成等六人;

    (二)具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代表吳志光、吳豪人、黃昭元、劉靜怡等四人;

    (三)弱勢團體代表杜文苓、孫一信、葉大華、廖福特等四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林佳和、孫友聯等二人;

    (五)原住民族代表官大偉、洪簡廷卉等二人。(簡歷詳參附件:第5屆民間董事被推舉人名冊)

    三、凡對上開被推舉人有任何意見者,得於105年1月20日下午5點前,以具名紙本方式送達本會。

    四、被推舉人資格:

    (一)積極資格:

    1. 律師: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2款規定,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並由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者。
    2. 學者專家: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法學、社會學、管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並由社會團體推薦者。
    3. 弱勢團體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4款規定,弱勢團體代表並由社會團體推舉者。
    4. 勞工團體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5款規定,勞工團體代表並由各界推舉者。
    5. 原住民族代表:依法律扶助法第37條第2項第6款規定,原住民族代表並由各界推舉者。此外須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二)消極資格:

    依法律扶助法第54條規定,本會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2.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五、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05年1月20日下午5時前,以具名紙本方式送達本會(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請註明收件人為謝幸伶副秘書長親啟。

    六、其他:
    有任何問題請洽謝幸伶副秘書長(電話:02-23225255#102,E-mail:emilia@la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