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察人推薦公告(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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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律扶助法第51條辦理。
二、 本會第4屆監事任期自102年3月23日起,至105年3月22日止,為順利推舉第5屆監察人(即監事),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以下列方式辦理:(一) 依法律扶助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監察人會議(即監事會議)應於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同條第2項第3款至第5款所定各類監察人席次加倍推舉次屆監察人人選,併同依第2項第1、2款產生之監察人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 本會監察人推舉程序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進行。於104年10月1日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方律師公會、大專院校,於104年11月10日下午5時前向本會推舉熱心參與人權、公益或法律扶助工作之律師、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本會第5屆監察人之推舉。
(三) 此外,並自104年10月1日起在本會官方網站公開徵求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廣邀全國各機關、團體或個人,推薦(舉)或自薦熱心公益人士,參與本會第5屆監察人之推舉。推薦(舉)表/自薦表請於104年11月10日下午5時前送達本會(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併註明收件人為謝幸伶副秘書長親啟。
(四) 本會將於104年12月份第4屆第12次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產生監察人推舉人選,並陳送司法院院長遴聘之。
三、 監察人任期
依法律扶助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四、 被推薦(舉)人資格
(一) 積極資格: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
(二) 消極資格:
依法律扶助法第54條規定,本會之監察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2、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五、 推薦(舉)方式
推薦(舉)時請檢附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5屆監察人選舉之推薦(舉)表/自薦表」,有關被推薦(舉)人簡歷及推薦(舉)或自薦理由,均請以A4紙張另附。六、 推薦(舉)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04年11月10日下午5時前送達本會(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請註明收件人為謝幸伶副秘書長親啟。七、 其他事項
(一) 因法律扶助法施行,自105年3月23日起,本會監事 修正為監察人,監事會議修正為監察人會議,監事主席修正為常務監察人。
(二) 推薦(舉)者及被推薦(舉)人資格由本會審查小組認定。
(三)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本會解釋辦理。
(四) 如有其他問題,請洽謝幸伶副秘書長(電話:02-23225255#102,E-mail:emilia@laf.org.tw)
發佈日期:201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