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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柔性司法之展現/許映鈞法官
  • 2017/01/24
  •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柔性司法之展現

    文/許映鈞法官(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傳統司法形象注重敬肅、嚴謹、權威之特性,不易讓民眾親近。惟家事事件之性質往往牽涉婦女、兒童及弱勢者之保護,具利於當事人親近並提供服務之需求,更需要柔性司法之展現。柔性司法重在建立民眾對司法之信賴關係,提供關懷服務,並發揮人性之溫暖。其中,駐法院家事服中心制度,實為呼應家事事件法建構溫暖而富有人性之柔性司法中重要之環節。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是希望能提供民眾整合式、一站式的家事事件服務。目前除連江地方法院及金門地方法院 因地域較小,由社會局直接提供相關服務外,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委託民間團體在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法院成立「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作為資源整合及連結服務之處所,配合在地社福資源提供多元服務,以保護關照未成年子女及弱勢當事人之權益,也協助法院統合、妥適解決家庭紛爭。

    法扶桃園分會於桃園地院家事服務中心外聯合服務中心之法律諮詢駐點服務。

    壹、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服務內容

    目前各地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之服務內容,因應在地資源不同及承辦民間團體之差異,呈現多元化之現象,可謂各有特色,其內容概述如下:

    一、基本服務項目:

    (一)陪同出庭:陪同弱勢當事人及未成年人出庭,給予情緒支持與陪伴,緩解其面對司法程序之壓力。

    (二)諮詢輔導:提供家事事件相關之初步資訊、諮詢及輔導服務。

    (三)會談及情緒支持:提供當事人及關係人初步會談服務,給予情緒及心理支持,必要時轉介專業之諮商及輔導。

    (四)社會福利資源之提供與轉介:評估當事人及關係人實際需求,提供相關社福資訊或轉介相關社福機關、機構協助。

    (五)法定通報:如於服務過程中發現有依法應通報但未通報之個案,如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被害人等,即依法通報相關單位。

    二、多元服務資源平台:除基本服務項目外,各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視在地資源設置不同之服務項目,其內容略為—

    (一)法律扶助: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於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二)親職教育:由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免費親職教育課程,協助當事人提昇親職能力,以從根本解決家事紛爭。親職教育之實施方式包括個案輔導、小團體課程及大班授課模式,亦有部分法院透過家事服務中心實施全面性之「調解前親職教育」,確實提高調解成功率,疏減訟源。此外,亦有家事服務中心協助離婚夫妻擬訂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會面交往計劃等服務,協助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親情維繫,減緩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異所生衝擊,對於家事事件之調解及審理亦有助益。

    (三)監督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對於高衝突性之親子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事件,當事人於過程中時常發生進一步之衝突,而使親子關係更加惡化,此時透過專業社工人員實施監督會面交往,即有必要。過往,僅於部分都會區法院有監督會面交往之社福資源,且其服務能量亦常有不足。目前已有部分家事服務中心利用法院空間提供相關服務,實質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四)原住民、新住民服務:由於原住民、新住民於家事事件紛爭中常處於較弱勢之地位,故由相關主管機關派員或以資訊連結方式提供相關服務及外語翻譯服務等。

    (五)戶政服務:部分地方政府戶政單位於家事服務中心設櫃,提供戶政業務服務,以利當事人就近辦理離婚登記等。

    (六)就業資源連結:由家事服務中心連結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提供就業媒合、職訓等資源。

    (七)其他服務事項:如連結警政保護人身安全,結合衛生醫療資源,或為求助之當事人擬定個案人身安全計畫、進行探視議題討論及開庭時之兒童臨托服務等。

    貳、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於實務上之運作現況:

    一、104年度,我國家事服務中心之專案服務人次

    104年度我國家事服務中心之專案服務人次高達76,959次(包含陪同出庭、諮詢輔導、心理支持、親職教育輔導、擬訂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方案、社福資源轉介等),較103年度之50,715人次,增加26千餘人次,成長幅度約52%。104年度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人次,約占當年度第一審法院受理家事事件總件數153,862件之50%;較103年年度僅約占33.75%,亦呈現大幅成長。可見家事服務中心之功能,已為民眾逐漸知悉並能加以利用。

    二、各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於104年度服務內容概況分析(均扣除家庭暴力案件 ):

    (一)服務項目:諮詢輔導26千餘件,約占34%;其他服務21千餘件,約占28%;心理支持12千餘件,約占17%;社福資源轉介近11千餘件,約占14%;綜合服務5千餘件,約占7%

    (二)服務對象:家事事件當事人45千餘人次,占73%;一般民眾諮詢16千餘人次,占約27%

    (三)服務方式:現場服務4萬餘人次,占65%;電話諮詢19千餘人次,約占32%;其他服務約2500餘人次,占3%

    (四)服務事件類型:婚姻事件19千餘件,約占32%;親子事件18千餘件,占30%;其他案件類型2萬餘件,占38%

    (五)社工陪同事件類型:親子事件21百餘件,占54%;其他家事事件17百餘件,占46%

    三、司法院針對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補捐助情形: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主管機關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其運作所需經費,依法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司法院則就不足部分提供補(捐)助款項,針對部分財政困難之縣市,司法院亦相應提高補(捐)助款項之比例。概括說明如下:

    (一)為健全各地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運作,司法院自103年度起即逐年編列補(捐)助經費。補(捐)助之項目,除辦理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所需專業人力費用外(包含正式編制人員之人事費用、臨時加班費、臨時人力費用等),尚有志工之交通費、誤餐費及保險費;辦理中心人員及志工教育訓練、方案督導、個案研討及觀摩會之費用,以及其他經核准之項目。

    (二)司法院於104126日訂定「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項目基準及審核結報作業規定」,採「按季暫付(預撥)」及事後核銷方式辦理,以利各地承接家事服務中心之民間團體能事先取得相關經費,以推動業務。此外,考量離島、縣(市)政府之財力分級、當地社會資源連結困難程度等因素,經司法院認有必要特別補助之地區,於申請補(捐)助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所需之專責人力費用時,得併申請該人員的勞健保費用(雇主負擔部分),期能減輕財政艱困地區民間團體之人事成本,使其樂於進駐服務。

    (三)105年度,除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及澎湖縣政府因無短缺人力或經費不足情形而未申請,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因自行派員服務而不能申請者外,其餘各直轄市、縣()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均已向司法院提出補(捐)助之申請。截至105年度6月,各地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向司法院申請補(捐)助之金額,較104年度全年度申請金額成長328%。足見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服務量能已大幅增加。

    、結語

    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模式,係以地方政府之福利行政進駐家事法院(庭)服務,能兼顧民眾需求暨公平法院之角色,維持行政、司法之固有分際。受委託民間團體承接相關業務,則可借重我國NGO組織聞名世界之經驗及活力,使其成為民眾、社政機關與法院間之溝通橋樑,貼近民意,創造友善之家事司法環境。

    各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成立以來,提供之社工服務及資源連結,確實使得嚴肅之法院場域更具彈性、溫暖而貼近當事人之需求。各地承接之民間團體亦各自發揮創意,開展多元之服務,自其社工專業提供家事事件處理之良善建議。家事事件涉及夫妻、親子、家族之情感糾紛,以傳統爭訟程序處理,常發生「訴訟已結、糾紛尚在」之困境,其事件特質確需結合法律、社工、心理等跨領域合作,才能妥適、終局的解決家事紛爭,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於其中扮演重要之角色,也是開展柔性司法之前瞻性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