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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次】

主題:要不要請法扶?原住民偵查中受強制辯護權及筆錄證據能力之實務研究

主持人:林俊廷主任檢察官(花蓮地方檢察署)

發表人:林韋翰專職律師(法扶原民中心)

與談人:吳志強研究法官(憲法法庭研究法官)

              范耕維助理教授(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潘志強先生(部落傳統獵人/Likavung文化義工/山林文化實踐者)

 

林俊廷檢察官:首先我對發表人林律師的報告內容感到相當佩服,也認同關於原住民強制辯護的保障,而以花蓮地檢署統計資訊來說,有九成的原住民被告都放棄法扶律師到場辯護,但從歷年統計趨勢上來看是有逐漸上漲,但確實仍不足,以檢警角度來看,故意誘導不請律師的可能性不高,而是希望能快點進行程序,從程序面和律師辯護權間的平衡是很重要的議題。

 

林韋翰律師:

前言: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原住民被告偵查中應強制辯護,但實務上遇到原住民被告於偵查階段均未選任辯護人,而排除偵筆錄證據者更是少之又少,今日即探討偵查中原住民強制辯護權之內涵與實務見解針對違反該規範證據能力之見解。

原住民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之訂定背景、目的與現況:強制辯護可分為審理中強制辯護與偵查中強制辯護,而原住民偵查中受強制辯護乃是於民國102年1月4日所修法通過,立法目的乃是考量原住民族因環境、文化、語言、經濟等因素,乃是為保護少數族群、歷史正義、轉型正義之觀點下所為之立法。然而實務運作上,依據法扶統計,將近九成之原住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皆放棄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的權利,但我也有遇過偵查機關都沒有通知法扶,又或是問說要不要找法扶律師卻不會說明為何原住民被告可以找法扶律師,失去強制辯護的立法意旨。又或是遇到靠話術來讓當事人放棄指派律師的情形,或許藉由改變偵查流程可以達到強制辯護的立法目的。

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對於偵查中原住民強制辯護權之要求及筆錄證據能力之判斷:參考法院實務判決見解,偵查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的時點與被告主動請求訊問之先後順序並非法院判斷有無違反刑訴第31條第5項義務的重點。而我認為若遇到偵查機關未通報法律扶助機構的情形時,應細究被告於「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時」究竟有無放棄扶助律師權利之意,若非意思為「我全程不需要扶助律師」即應認為檢察機關違反強制辯護之意旨。而被告明確放棄權利或主動請求訊問前,偵查機關是否有詳盡說明強制辯護權利內涵之必要?近年來似採寬鬆見解,只要檢警在偵查中詢問被告是否要找扶助律師而被告否定時即符合刑訴第31條第5項之規定得直接訊問,但卻忽視刑訴第31條第5項但書所謂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的內涵,應是指被告在「被他人引導前」即自行表達自身想法。

原住民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之反思:為何原住民被告多數不願意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我整理出兩個原因,1.原住民被告於偵查流程中並不能了解自己的族群於司法制度中為何特別受到律師倚賴權的保障。、2.原住民被告不了解法律扶助程序的誤解。

刑事訴訟法之實務流程及修法建議:1.增加拉力:增強偵查機關就強制辯護制度之權利告知義務。、2.減少推力:縮短等候法扶律師之時間。、3.刪除但書規定,但書乃為偵查效率之立法而非為保護原住民被告。

結論:在修法前偵查機關需與扶助機構增加橫向連結,並踐行告知義務,在適用刑訴第31條第5項規定時須跟原住民被告確認真意,確保原住民被告能真實了解其權利。

 

吳志強研究法官:

前言:「刑事訴訟法的發展史可稱為辯護權的擴大史」,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所規定之原住民偵查中強制辯護權,講者認同報告結論上須強化、深化原住民偵查中辯護權,並以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觀點表達我的意見。

國內實務指標性見解: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原住民強制辯護權涉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經濟、教育的保障。

外國立法例之借鑑: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原住民族偵查中強制辯護權存在「主動放棄」及「時間限制」兩種例外,屬於「折衷式強制辯護」,以歐盟2013年指令來說,辯護權並非不得芳契,但必須確定屬於自願、明確的,參考與我國相似從職權主義往當事人主義之韓國為借鑑,其受辯護人有效協助範圍愈受重視,而我國原住民偵查中強制辯護權如於偵查中未能符合立法者所希冀提升原住民司法權利之目的時,當足以反思制度、結構有無需要調整。

原住民族偵查中強制辯護權之深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負有憲法義務,而原住民族偵查中強制辯護權在文化衝突案件能在偵查中第一時間提供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以及一般案件提供長期位於不平等狀態之原住民族法律上之後援。若因折衷式強制辯護設計導致此一權利束之高閣,原住民族偵查中強制辯護權實有深化之必要。

結論:偵查實務對原住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從多放面具體落實,1.確保原住民被告清楚了解其權利內容及放棄結果,權利告知時應以簡潔明瞭的方式說明,如有通譯之需要應提供在場協助、2.若偵查中曾要求辯護人在場偵查機關卻未提供,應勘驗錄音檔案還原狀況,並作為被告量刑及公務員考核的考量、3.完善法扶值班律師制度與偵查機關之窗口,讓法扶律師能即時提供協助、4.平時廣為宣導原住民偵查中強制辯護權。

 

林俊廷檢察官:現行因疫情因素,我們採用視訊解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但法扶律師究竟如何為原住民犯罪嫌疑人辯護,我們還有思考空間。

 

范耕維助理教授:

今天我要從三個方向來做與談,首先是我比較贊同的部分是林律師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的見解,是一個法律解釋學上的方法,而這背後反應的是立法上的批評混淆了規範與個案中的關係,立法政策上不可能百分之百滿足所有人,如果因為部分個案而稱法規不當,而忽視說對多數人有幫助,屬於邏輯上的錯誤,第二個是我贊成林律師討論立法的歷史脈絡,以在地思維為討論,但我也有幾個疑問,第一個疑問是增強權利告知,理論上值得肯定,但根本問題是語言跟文化差距是否能克服仍然有疑問,第二個疑問是連律師說明都無法說明清楚時,如何用文字讓原住民被告看得懂、看得清楚,被告是否願意閱讀?第三個問題是對於目前等候時間規定的質疑,除了偵查效益外,是否也要考量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呢?對等候時間規定的限制,是否真的弊大於利呢?關於建議方面,我國立法多參考國外立法,卻忽視了在地文化脈絡,而法扶的統計有大量的在地實際案例以及在實際運作上的問題,讓立法未來可不單單是憑空想像及參考國外立法,而能制定適合在地的立法。

 

潘志強先生:

因為我從小在打獵,但我不知道自己既然觸犯到中華民國法律,我不知道自己原住民的文化活動為何會觸犯到法律,後來到派出所做筆錄的時候,警員跟我說你可以找律師陪偵問我要不要,但是他很快的暗示我說可以不必找律師陪同,不然也許要花4個小時,我自己思考了一下,我沒有律師在旁邊可能會掉到警方的陷阱,而且有律師在旁邊我比較安心,所以我還是請律師陪偵,而進到法院後我一直搞不懂,狩獵不是微罪嗎?為什麼要給我手銬、腳銬?在一審的時候,辯護律師對於原住民文化並不了解,也對原住民沒有同理心,因此在二審的時候請求更換律師,但今天來我主要是想講雖然是八年前的事情,我聽到檢察官跟我說為什麼市場就有肉可以買我還要殘忍的傷害動物,這時候我發現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對於原住民的不瞭解,這仍然需要改善。

 

林俊廷檢察官:

謝謝潘志強先生,律師確實是和偵查機關間很好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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