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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身分法》110 年 1 月 27 日修正前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須於 115 年 1 月 5 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維持原住民身分。
依據資料推估,目前受影響的族人約1000人,戶政事務所也會在正式廢止原住民身分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原住民身分如遭廢止,依法仍可再申請取得,但相關權益仍可能受到影響,建議族人儘早完成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哪些族人需要特別注意?
具體來說,就是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未成年而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監護」的人。
舉例來說,你的媽媽是原住民,爸爸不是原住民,你目前「跟著爸爸姓」,但你小時候是由原住民媽媽單獨監護,就在仍然從父姓的狀況下,自小就取得了原住民身分。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現在規定,如果你沒有「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也沒有「從原住民父母的姓」,你的原住民身分將可能在「115 年 1 月 5 日」後,被戶政事務所廢止。
#如何登記?
→前往鄰近的戶政事務所
★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
★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提醒事項:
◆本人若喪失原住民身分,其已取得身分的子女也會一併受到影響。
◆若族人選擇「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其子女也需同步辦理,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