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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立法院在115年8月10日召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案」公聽會,探討我國「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二分法究竟該不該廢除?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這場討論的核心
為什麼要討論這件事?
目前的選舉制度將原住民族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兩個群體,並分別擁有立法委員的選舉名額。這個制度源於過去特定的歷史時空背景,其分類脈絡最早可追溯至日治時期的戶政登記(如戶口調查簿中對「生」、「熟」、「高」等身分的記錄),並在戰後長期沿用為行政與選制的劃分標準。
然而,隨著原民意識崛起及社會變遷,各界開始反思這種分類到了現代是否仍然合適?在115年8月10日召開的修憲公聽會上,學者、立法委員以及多個民團代表都針對廢除「二分法」提出觀點:
族群主體性: 當年修憲時國家並未採用 #原住民族集體權 概念,現行憲法對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規範是「尚未解殖」的象徵,應當廢除。
身分自主與實質參政受限: 現行的分類多源自 #歷史行政劃分 ,不僅讓族人難以依真實民族認同自主決定身分(甚至可能出現同家人卻因身分不同而無法互投的狀況)。
為什麼這件事這麼複雜?
如果要更動原住民族的政治分類,並非單純修改選罷法就好,而是觸及《憲法》增修條文的修訂。
在討論過程中,各方立場主要在以下兩端拉扯:
支持廢除與變革者: 現行選制存在大族壟斷 、小族消音、都會邊緣化及競選成本過高等問題,應邁向更符合族群自主與現代法理的未來。
擔憂變革過速者: 制度改變可能衝擊現有的代表機制,擔心在資源爭奪或席次劃分上,對部分族群產生排擠或不利影響。
這也說明了為什麼這項議題無法一蹴可幾,背後需要大量的社會對話與細緻的法制配套,就連是否直接修憲,或是應該先修法後再修憲也成為討論的議題。
接下來的觀察重點
這場立法院公聽會的議題核心在於如何在追求族群主體性的同時,也能穩固保障各群體的政治參與權利。
後續這項議題在修憲與立法程序中的發展將會是台灣憲政與原住民族權利向前推進的重要指標,法扶原民中心也會持續為大家追蹤相關的最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