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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昨(十六)日修正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原住民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要件,以及原住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或魚槍,不予許可的情形。
內政部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2第6項、第20條第4項與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就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者 #區分原住民及漁民而規定不同要件,為利實務執行的明確,新修該條第1項及第2項就將原住民及漁民分別規定其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