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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子欺母強奪屋 法扶協助取回所有權

發佈日期:2015/10/13

  • 文/王永貞

    案件概述

    江婆婆有間坐落新竹市的房子,原與丈夫及長子、長媳同住,丈夫2008年過世後,因江婆婆不識字,該房地之所有權狀及她的身分證印章等被盜用、移轉登記,後因長子惡性不改,除毆打江婆婆外還要將她趕出去,江婆婆在申請保護令時向社工提起,經社工協助向地政事務所聲請土地及建物謄本,發覺該房地在2008年間遭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在孫子名下,江婆婆的鄰居私下協助預約法扶及載送她到新竹分會申請扶助,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移轉為江婆婆所有。經扶助律師協助撰狀14份、開庭14次、閱卷7次及討論案件20次後,法院判決江婆婆勝訴,她取回原有房屋的所有權,惡子及惡媳全家終於搬離該房屋,還給江婆婆平靜又安全的老年生活。

        台灣已是「高齡化社會」,再加上高房價、年輕人失業率高的特殊社會結構,無穩定經濟基礎的子女們奪取年邁父母房產的案例屢見不鮮,江婆婆(化名)即為其中之一例。高齡74歲的江婆婆,與丈夫、長子、長媳、孫子等多人居住於同一房屋共同生活,直到丈夫於2008年6月過世之後,江婆婆的生活起了變化。

        無穩定工作收入的長子,父親過世後竟與妻子聯合起來,多次向江婆婆提出「將房屋贈與過戶給我,日後必定孝順奉養」的說法。江婆婆起初並不答應,但眼見長子與長媳態度誠懇、殷勤照料,最後還是答應將房屋贈與給長子。

        辦完父親的後事後,長子立刻帶著江婆婆前往代書事務所辦理過戶手續,豈料長子竟利用江婆婆不識字的弱點,請代書將房屋以「買賣」名義,過戶至自己的兒子、也就是江婆婆的孫子名下,藉以逃避贈與稅,而江婆婆因不懂過戶流程、也不識字,只聽從長子的指示被動地在文書資料中的指定欄位上蓋章,而另一筆土地也在江婆婆不知情的狀況下遭到過戶,兩筆手續均於2008年8月前辦理完畢。

       

    房屋所有權騙到手  惡子竟動粗毆打母親

        拿到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之後,長子與長媳的誠懇態度突然消失,不但未煮三餐,還會鎖起家門,讓外出的江婆婆無法回家,行動不便的江婆婆有時生病,長子與長媳也不帶她外出就醫。

        手上沒有積蓄,每月僅靠6千元老年津貼維生的江婆婆,基於家庭和諧忍讓再三,直到2009年2月,因家中的瓦斯管線壞掉必須改裝,長子與長媳開口要求江婆婆出資1千元共同負擔,江婆婆沒答應,竟遭長子動手毆打,江婆婆受傷後逃出家門,尋求鄰居協助。

        與江婆婆是多年鄰居的王先生(化名)表示,江婆婆被打得血流滿面,尚不知房子已遭過戶的鄰居們認為若要江婆婆出資改裝瓦斯管線,為何長子與長媳不需付房租給江婆婆?沒想到長子竟脫口而出「這間房子現在已經是我的!不付瓦斯改裝錢就別想回家」等妄語,讓鄰居們意外得知江婆婆的處境。

        熱心的老鄰居們實在看不下去,決定帶著江婆婆前往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尋求法律扶助,希望為江婆婆討回房屋所有權。

     

    孝順  是「附負擔贈與」的履行義務

        在遭到長子毆打後,江婆婆下定決心要拿回原本所居住的房屋所有權,希望請求塗銷當時的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得提出「撤銷贈與」。

        涉及法律行為的財產贈與行為,可分為「單純贈與」以及「附負擔贈與」,經了解審視後,法扶會認為江婆婆當初與長子長媳所進行的房屋贈與行為,並非江婆婆自願的「單純贈與」,而是「附負擔贈與」。

        所謂「附負擔的贈與」,是指在贈與當時,雙方就訂定互相的權利與義務,受贈人必須負擔應為的行為,才可以獲得贈與。經法官查證發現,長子與長媳其實承諾過江婆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後,會好好孝順侍奉,以這個條件考量下,她才答應贈與房屋,只是沒想到透過代書竟然變成了以買賣的名義移轉房屋所有權,還直接過戶給了年僅11歲的孫子。

        根據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以這個「附負擔贈與」來說,江婆婆已經將房屋、土地贈與出去,但受贈人卻沒有負擔當時承諾的『孝順、奉養』這個應履行的行為,還對江婆婆動粗,因此法扶會律師發函撤銷當時贈與的意思表示,並以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名義,請求將房屋返還給江婆婆。

        但江婆婆的長子不僅不承認當時的「孝順」承諾,反而認為房屋是過戶給她的孫子,而不是過在「自己的名下」,以法律訴訟的角度,江婆婆的孫子變成了這場房產大戰中的被告。

    惡子欺母強奪屋 法扶協助取回所有權

     推卸奉養責任  高齡母決心撤銷贈與

        原告江婆婆於2009年7月寄出存證信函,向被告撤銷贈與房地產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庭攻防中,年僅11歲的孫子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因為自己不曾向奶奶承諾過任何孝順的承諾,並緊咬自己是未滿18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表示若要進行任何法律行為都須事先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切意思與自己無關,若要追究任何應盡的負擔,都是爸爸該負責的,並認為房屋是奶奶的「單純贈與」。

        但江婆婆的長子並不承認當時所為之承諾,反倒以自己罹患憂鬱症、沒有外出工作、無謀生能力等理由百般推託,還謊稱平日都有給付江婆婆數千元花用,也沒打過江婆婆。但家暴令以及證人均證實,江婆婆是遭長子毆打才受傷,同時也查不到任何長子曾給付金錢的證據,足見長子所言不足信。

        民法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就其為法律行為的能力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贈與房產當時,江婆婆的孫子11歲,的確是處理任何法律行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若是純粹獲法律上之利益如贈與房屋,則不在此限。

        新竹分會法務專員蔡美琪解釋,「孩子(受贈人)在滿20歲之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都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法官查到包括所有的蓋章、辦過戶,甚至是負擔贈與的這一塊,都是法定代理人一同協助處理的,所以我們也認同法定代理人的確有同意這些行為。受贈人可能的意思表示,是透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發生效力,因此即使是長子與長媳向江婆婆承諾『好好孝順』,但因為法定代理人的這層關係,就等於是這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

        也因此當贈與人決定撤銷贈與時,法律效力也回到被告(孫子)身上。「當時房屋過戶的行為是符合法律並且確實有贈與的契約存在,但由於現在發現附負擔贈與的行為不但沒有履行,甚至還違反,所以江婆婆要撤銷,房屋的所有權也應該移轉回來給她。」

        法院判決一審出爐,江婆婆獲得勝訴,認定撤銷贈與有效,長子最終選擇調解,將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無條件歸還給江婆婆,並從原本居住的房屋中遷出,才還給江婆婆能安身居住的地方。

     

    贈與前  應全方位規劃保障自身權益

        全台近年來發生多起「房產過戶後,孩子不奉養」的案例,要避免這種情形,老人家應該在贈與前審慎評估,若有附負擔行為,最好能夠寫下白紙黑字的協議,明文記載子女取得贈與後應為的照料責任、扶養義務,並將協議文件拿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公證後的協議不僅具有法律效力,也能夠保障老人家的權益。

        若贈與後發現子女並未履行當時的承諾,想「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受贈人不負起附負擔行為的1年內就要撤銷」,若超過1年的時效追訴期,通常撤銷贈與的判決多半不會勝訴。若是一般無負擔的贈與,或是贈與人在發現受贈人未履行附負擔的義務時,早已超過了1年的追訴時效,或許可改以請求「給付扶養費」這類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