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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帳單系統
  • 律師對帳單系統
  • 發佈日期:2023/05/23

  • 本會「律師對帳單系統」及「律師線上操作系統服務」已於110/11/3起增加資安防護措施。功能重點臚列如下:

    1. 帳密登入失敗3次後之鎖定15分鐘機制。
    2. 密碼90天後提醒變更和設定密碼原則。
    3. 驗證碼更新。
    4. 停用TLS 1.1(含)以下之傳輸加密協定。


    扶助律師酬金支付說明

    1. 擔任扶助之律師,由本會給付酬金,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為一般酬金之1/3~1/2。
    2. 本會審查委員會應依「酬金計付標準表」決定給付扶助律師酬金之數額。如同一案件有多數申請人且無利益衝突者,應於受扶助人數之酬金下限總額內,酌定其酬金數額。
    3. 如案件辦理完成後,發現所花費之工作時數,超過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工時表」之標準值,可於結案時檢附工時表申請酌增酬金,每超過一小時得酌增0.5個基數,最高酌增至10個基數;或扶助案件促成和解,得申請酌增一至三個基數,且前述情況均需送審查委員會決定。
    4. 支付酬金方式:本會係於扶助律師接案時先預付五成酬金,於法律扶助事件結束後,扶助律師檢具判決書等證明文件,一併結算。
    5. 訴訟上必要費用原則上由本會支付;而扶助律師就扶助案件支出之交通費、閱卷影印費、郵費等必要費用,原則上自行負擔,但如閱卷影印費逾新台幣2000元、因訴訟需要赴偏遠地區或離島,其所支出之必要之差旅費,得檢據正本收據向分會申請補助。

    民事案件扶助律師之義務

    1. 於起訴後或起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3條,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法院應准其訴訟救助。
    2. 如受扶助人為民事事件原告,而該案有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者,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7條規定,扶助律師得向分會提出敘明該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申請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之書面意見,向分會申請出具保證書。經審查委員會三人一致之同意,並經分會會長同意者,分會即得出具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