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3.12.20
更新日期:2024.05.28
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居住在台灣的人,就能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基本上需審查申請人全戶的「資力」(即財力)和「案情」,由審查委員會認定兩者是否都符合標準,審核通過者才能指派法扶律師。
外國人原則上需合法居住於我國境內,但有以下情形亦可申請扶助: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
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
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法律扶助。
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法律扶助後死亡,依我國法律可行使權利。
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對於他人因職災死亡,依我國法可行使權利。
申請過程: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通過扶助後:可能因法律規定衍生相關須請您負擔之費用。
此外,可能因為您所申請通過的專案類型,而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及費用,請參考以下連結之說明。
原則上,所有申請案件都需要審查申請人的全戶資力(即財力),少數幾種例外情況可以不用審查資力,請參考連結:不用審查資力情形
依據身分或申請案件類型,應備文件有所不同。請參考連結:申請法扶律師>應備文件
申請法律扶助不一定要案件當事人親自前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前來代為申請,建議準備委託書。
最好委託熟悉您的家庭經濟狀況及案件事實經過的代理人代為申請,讓審查委員能夠盡速瞭解您的案情狀況以及判斷資力狀況是否符合扶助條件,以免影響您的申請權益。
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親自到法扶分會申請,才能與審查委員有較清楚的討論,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
如果是無法親自到法扶分會的「在監、在押者」,則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法扶分會受理案件後,約3~5個工作天內會以電話通知審查結果,並寄送審查結果通知書給您。
法律扶助基金會沒有限制申請法扶律師的次數。但每人於申請時回溯一年內,獲得准予扶助案件數以「三件」為限。但審查委員會及分會會長認為申請人或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再指派律師協助時,可例外准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