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
誰可以當申訴人:
申請人、受扶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下列人員執行職務,認為有言行不當、違反法令或本會規定者,得依申訴處理要點提出申訴。
|
誰可以當檢舉人:
檢舉人應為本會扶助案件的相對人或案件的利害關係人。
|
範圍 |
可申訴範圍:
對於本會的服務態度、扶助律師的品質等認為有不適當或違反法令的狀況,可以提出申訴。但若是對審查決定不滿意,請於30日內向原申請扶助的法扶分會提出覆議。
|
可檢舉範圍:
對被檢舉人得到本會法律扶助的資格有疑義。
|
提出方式 |
請向受理您扶助申請的法扶分會或總會提出申訴。總會/分會聯絡方式
-
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表示申訴。
-
請務必留下您的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
詳細說明您要申訴的對象及事發的經過。
-
可以提供相關證據。
|
請向被檢舉人獲扶助之法扶分會提出檢舉,如不知被檢舉人向哪一間分會申請,請向總會提出檢舉。總會/分會聯絡方式
-
以書面、電話或到現場表示檢舉意思。
-
詳細說明您要檢舉的對象及檢舉的內容,並提供檢舉的相關證據。
-
檢舉人需具名並留下可連絡之電話及地址。
|
流程 |
-
本會收到申訴後,視您提出申訴的對象,由分會、分會會長、執行秘書、主管或調查小組等進行調查。
-
調查期間,我們將以電話、郵件或面談等適當方式,與您確認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請您盡力配合。
-
原則上申訴調查時間為2個月,有必要時得延長,最多可延長1個月。
-
調查結果會以書面通知您。
|
-
本會收到檢舉後,即請所屬分會展開調查。
-
調查期間,我們將與您確認檢舉內容,請您盡力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
|
結果 |
申訴後的結果:
-
對於您未來申請法律扶助不會有任何影響。
-
經申訴調查認定有疏失的人,本會將依其身分及疏失程度,進行勸導、督促改善或停止服務的處分。
|
檢舉調查結果:
經檢舉調查後,如認定不符合扶助標準,本會將撤銷或終止對被檢舉人之扶助。
|
注意事項 |
如果您有以下情況,本會得不受理您的申訴:
-
不願意提供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
未說明要申訴的對象及事實。
-
不願意配合調查。
-
同一件事情重複申訴,而且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影響原本的決定。
-
同一件事情提起申訴後又撤回。
-
事情經過已超過二年。
|
如果您有以下情況,本會得不受理您的檢舉:
-
不願意提供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
檢舉人對已提出之檢舉案件表明撤回之意思。
-
檢舉之事實與法律扶助法第21條(撤銷扶助)、第22條(終止扶助)無關聯性。
-
同一檢舉事實,本會已處理並回覆,而且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影響原本的決定。
-
其他檢舉顯不成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