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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或檢舉

發佈日期:2024.01.16

更新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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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 檢舉
對象

誰可以當申訴人:
申請人、受扶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下列人員執行職務,認為有言行不當、違反法令或本會規定者,得依申訴處理要點提出申訴。

誰可以當檢舉人:
檢舉人應為本會扶助案件的相對人或案件的利害關係人。

範圍

可申訴範圍:
對於本會的服務態度、扶助律師的品質等認為有不適當或違反法令的狀況,可以提出申訴。但若是對審查決定不滿意,請於30日內向原申請扶助的法扶分會提出覆議。

可檢舉範圍:
對被檢舉人得到本會法律扶助的資格有疑義。

提出方式

請向受理您扶助申請的法扶分會或總會提出申訴。總會/分會聯絡方式

  1. 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表示申訴。

  2. 請務必留下您的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3. 詳細說明您要申訴的對象及事發的經過。

  4. 可以提供相關證據。

請向被檢舉人獲扶助之法扶分會提出檢舉,如不知被檢舉人向哪一間分會申請,請向總會提出檢舉。總會/分會聯絡方式

  1. 以書面、電話或到現場表示檢舉意思。

  2. 詳細說明您要檢舉的對象及檢舉的內容,並提供檢舉的相關證據。

  3. 檢舉人需具名並留下可連絡之電話及地址。

流程
  1. 本會收到申訴後,視您提出申訴的對象,由分會、分會會長、執行秘書、主管或調查小組等進行調查。

  2. 調查期間,我們將以電話、郵件或面談等適當方式,與您確認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請您盡力配合。

  3. 原則上申訴調查時間為2個月,有必要時得延長,最多可延長1個月。

  4. 調查結果會以書面通知您。

  1. 本會收到檢舉後,即請所屬分會展開調查。

  2. 調查期間,我們將與您確認檢舉內容,請您盡力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證據。

結果

申訴後的結果:

  1. 對於您未來申請法律扶助不會有任何影響。

  2. 經申訴調查認定有疏失的人,本會將依其身分及疏失程度,進行勸導、督促改善或停止服務的處分。

檢舉調查結果:

經檢舉調查後,如認定不符合扶助標準,本會將撤銷或終止對被檢舉人之扶助。

注意事項

如果您有以下情況,本會得不受理您的申訴:

  1. 不願意提供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2. 未說明要申訴的對象及事實。

  3. 不願意配合調查。

  4. 同一件事情重複申訴,而且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影響原本的決定。

  5. 同一件事情提起申訴後又撤回。

  6. 事情經過已超過二年。

如果您有以下情況,本會得不受理您的檢舉:

  1. 不願意提供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2. 檢舉人對已提出之檢舉案件表明撤回之意思。

  3. 檢舉之事實與法律扶助法第21條(撤銷扶助)、第22條(終止扶助)無關聯性。

  4. 同一檢舉事實,本會已處理並回覆,而且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影響原本的決定。

  5. 其他檢舉顯不成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