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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資格

發佈日期:2023.10.25

更新日期:2024.04.27

申請法扶律師之服務對象:

(一) 本國人。

(二) 外國人:原則上需合法居住於我國境內,但有以下情形亦可申請:

外國人申請條件
  1.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
  2. 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
  3. 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法律扶助。
  4. 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法律扶助後死亡,依我國法律可行使權利。
  5. 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對於他人因職災死亡,依我國法可行使權利。

申請法扶律師之審查標準: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本上需審查申請人的「資力」(即財力)和「案情」,由審查委員認定兩者是否都符合標準,通過才能派律師扶助。

  1. 全戶每月收入、名下資產數額應符合法扶基金會無資力標準。

    無資力標準
  2. 有些特殊條件可不審查資力(如中低/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

    不用審查資力情形
  3. 若您超過法扶基金會資力標準,可參考是否符合其他扶助專案,有些專案會放寬資力標準

    扶助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