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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會性騷擾防治措施

發佈日期:2024.04.29

更新日期:2024.05.06

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防治及處理性騷擾事件,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特分別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勞動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等,訂定本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另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衛生福利部頒布之「性騷擾防治準則」等規定,訂定本會「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並公開揭示並聲明如下:

  1.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2.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有法律上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外,本會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

  4. 發現或知悉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本會申訴專線:02-2322-5255#119、170、145點此撥打)或轉洽行政管理處人資組,email申訴信箱為HR@laf.org.tw

  5. 本會防治性騷擾事件相關作業規定: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性騷擾防治及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