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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審查資力情形

發佈日期:2023.10.26

更新日期:2024.11.14

符合下列資格或情形之人,無須審查資力:

  1. 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

  3.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

  4. 原住民於偵查中、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5.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6. 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且具備(3)~(5) 之情形。

  7. 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8. 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

  9. 言詞法律諮詢(電話、視訊、現場面談)。

  10.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案件,經基金會決議。

符合下列資格或情形之人,可簽署切結書確實無資力,無須審查資力:

  1.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10款引進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外展看護、製造、營造工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作之外國人。

  2. 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