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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修法之難---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草案評析/杜宇涵

發佈日期:2022.03.29

更新日期:2024.01.29

修法之難---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草案評析

杜宇涵(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組專員)


從個案說起

美如是一名帶著兩名年幼子女的單親媽媽,前夫偶爾會給扶養費,自己則做著穩定的服務業工作,生活過得還可以,在疫情無預警襲來的情況下,餐廳不需要這麼多的人力了,前夫也同時頓失音訊,沒了收入來源,美如焦慮地滑著手機,臉書跳出一則訊息:「速給貸!解決您的生活困難!」美如彷彿發現希望般聯繫這位林先生,林先生表示可以協助美如與銀行貸款,因為美如沒有收入,需製造資金流動,讓美如看起來有收入,就能順利從銀行取得貸款,並且請美如提供幾個金融提款卡及密碼。美如雖然心有疑慮,但是心想只不過貸個幾萬應急、想著兩個孩子可愛的臉龐,實在無法顧慮太多,只好照做。沒想到,隔幾天美如就收到銀行通知,這幾個帳戶都變成警示帳戶無法使用,接下來,美如收到地檢署傳票,檢察官說美如涉嫌幫助詐騙集團洗錢,美如不斷哭說自己還有兩個孩子要養、不能被抓去關、只是沒錢需要錢而已……。

金錢的誘惑造成一些洗錢人頭帳戶的問題
(示意圖片,來源Pixabay)

修法前的法輕情重/罪責不相當未因修法而改善

發生了什麼事?犯罪集團為了掩飾詐得的犯罪所得,會利用不知情人的帳戶,也就是俗稱的「人頭戶」,用來「過水」,再雇用不知情的人前往提款,將款項交給犯罪集團比較核心的人物,藉此讓檢警偵查困難。在我國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下,若是這樣掩飾犯罪所得的行為,就是洗錢。法務部於2021年12月28日公布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第14條第1款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的部分是,將刑度從原本的七年以下,修改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修正的原因是,在某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案例中,法官通常傾向讓被告選擇被關起來或是罰錢。但是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改罰錢的規定,前提是該罪本身規定最重刑度為五年以下,因此原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款中罪行刑度七年以下的刑度規定,將無法適用本條易科罰金。在情節輕微的案件中卻遭重罰,有所犯的罪與所受的刑並不相當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情輕法重」、「罪責不相當」。然而,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所示,除了該罪本身規定最重刑度為五年以下之外,還得要法官在個案中最後宣判了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修正草案中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款限制最低刑度在六個月,如此一來,在不考量是否另有刑法第59條適用下,將只有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宣告,才能易科罰金。

修法草案之刑度調整與立法美意的距離

但是,在近期司法實務,洗錢防制法大量適用在非直接故意擔任提款車手.以及提供人頭帳戶的人,不少人涉及的犯罪金額不高,可能只有幾萬或幾千元曾經經過他的帳戶,或迫於諸多經濟困難所致,像美如這樣的例子,在所多有,另外也有如遊民因為生活困頓而遭人帶去開戶,並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換取微薄的1000元收入,因此被認為犯了幫助詐欺罪。

法官如果要使這樣比較輕微的犯罪,能夠與刑罰相當,也就是避免被害人可能只損失幾千元,行為人卻要被關好幾年,在適用修正草案中的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款下,法官會無法判少於6個月的有期徒刑。甚且,因為只有判六個月有期徒刑才能同時讓行為人選擇罰錢,多一日少一日都不行,結果是行為人至少需負擔18萬元罰金(計算式:6月*30日*1000元),這樣的罰金可能甚至遠高於行為人所涉及的犯罪金額,在美如的案例下,她可能只為了貸款5萬元,最後卻要負擔18萬元的罰金。這樣的刑度下限設計,真的就能讓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人獲得相當、公平的罪刑嗎?還是說只是讓生活困頓的人民更陷於泥淖而無法翻身呢?

最後,修法是一個法律文字與人民實際生活狀態的互動過程,法律本於生活、本於人,如何將法條文字、法規執行與人民生活彼此平衡,達到兼顧法理情的修法美意,筆者提出淺見提醒相關單位法律與實際個案上的落差,期能為打造更貼近人民的民主法治國盡棉薄之力。
 

*本文感謝薛煒育律師協助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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