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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3.28
更新日期:2024.01.29
原住民身分保障的未竟之業: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的違憲爭議
文/張靖珮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
憲法法庭將於今(2022)年4月1日宣判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之違憲爭議,緊接著6月28日則是關於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庭,在憲法法庭接續討論原住民身分法爭議的情形下,筆者擬就即將行言詞辯論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簡要探討現行法規是否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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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的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而有關原住民的身分取得及登記,依現行的行政流程,需要提出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這看似簡單的申請手續,背後蘊含的是國家對於原住民保障政策能否落實的第一道要件。
上述憲法增修條文揭示的基本國策,其涵義並不僅是涉及對於原住民的保障,更重要的是正視台灣歷史中對於原住民造成的傷害、掠奪,並藉由國家補償政策以及積極平權措施,以彌補錯誤及消弭歧視。而依原住民身分法所做的身分登記,攸關原住民在教育、政治、居住、醫療、工作等領域之重大權益,相關法規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等。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造成的困境
本次憲法訴訟所涉及的法規為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該規定為有關山地原住民以及平地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山地原住民之認定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而平地原住民則為:「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由上開條文可以看出平地原住民身分的認定,較山地原住民多出「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的要件,而這個「登記」的要件,依原民會相關解釋函令,限定必須是「在政府認定准予登記期間內」所做的登記,而所謂政府認定准予登記的期間,只有出現在民國45年、46年、48年及52年,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在這4次准予登記的期間申請登記,就無法取得平地原住民的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違反平等原則,不當剝奪原住民權利
憲法第5條、第7條揭示:「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參考歷次大法官解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應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依現行法規,原住民必須藉由身分的認定,才能享有相應的保障及資格,然而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所增加之要件,在實務操作下變成需要在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有登記才能取得平地原住民的身分,這樣對於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區別對待,已造成對於平地原住民權利的不當剝奪。進一步來看,平地原住民的範圍不僅是平埔族群,也包含已經官方核定的阿美族、邵族等族群,則同屬官方核定的16個原住民族群,卻因該規定而適用不同的登記要件,該差別對待應已流於恣意。
政府機關雖然可以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在合理範圍內將資源為限定的分配,但國家對於原住民的積極平權政策,並不單純涉及社會給付及福利,而是有關國家對於整體原住民族在歷史上遭剝削的彌補、認錯,無論是過往所稱的平埔族或是高山族,皆是受到壓迫的族群,而時至今日,仍不斷有原住民遭歧視的情形發生,更顯得對於原住民的保障仍尚未周全,然而,原住民身分法徒增平地原住民需要另外登記之要件,顯然為不必要、不合理,也無法達到憲法增修條文欲保障原住民族發展的初衷。
此外,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24號解釋,該解釋文認為冤獄賠償僅限於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自由、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未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自由、權利受同等損害之人民,是未具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有所牴觸。而回到本件憲法訴訟的情形,無論是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也都曾受到國家不當對待及殖民暴力,卻因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的要件,而面臨部分原住民無法受到國家政策保障的結果,已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正尚待努力
依目前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顯然無法讓平埔族群的身分得到應有的權利保障,平埔族群在正名、復權運動上仍遇到重重阻礙。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對於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另外增設「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的要件,已流於恣意的區別對待而違反平等原則。
除上述違憲爭議外,原住民身分法也尚存其他問題,即國家對於原住民的補償、積極平權措施(例如學雜費減免、考試加分),與原住民族本該擁有的集體權(例如自治權、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兩者應有所區別,但現行政策下原住民身分法連結至各項法規的情形,似乎並未區別兩者,如此概括所有權利的做法,應也有另外檢討之必要。
總而言之,原住民身分法的檢討及修正尚需各界重視,期盼憲法法庭也能戮力而為,讓原住民(族)獲得完整、平等及公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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