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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為什麼不可以公開少年事件中的少年個資?從日本法經驗重新檢視我國少事法規定/張廷睿律師

發佈日期:2024.02.15

更新日期:2024.02.22

為什麼不可以公開少年事件中的少年個資?從日本法經驗重新檢視我國少事法規定

文/張廷睿律師(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前言

去(2023)年12月,新北市一所高中附設國中部發生持刀割喉事件,造成社會輿論的沸騰1。隨著事件在網路上發酵與延燒,部分網友與媒體開始「肉搜」並公開事件中少年的個資,新北地方法院隨即發表聲明,重申少事法83條禁止公開少年個資。然而,這個聲明不僅沒有讓事件冷卻,反而再次挑起公眾的怒火與不解,更有知名網紅斥資購買廣告,在美國紐約時報廣場公開本案少年們的姓名與容貌2。毫無疑問的,本案挑起了社會對於整體少事法的質疑與批評,考量篇幅限制,本文以下將聚焦並極其簡要的討論:為什麼少事法83條要禁止人們公開足以特定少年之資訊(以下稱為「推知資訊散佈禁止」)?
 
就此,本文將參考日本針對該國少年法61條之討論,以此作為釐清我國少事法83條正當化根據的線索(貳),並回應幾個常見的反對意見(參),最後做成結論(肆)。以日本法作為參考對象,有幾個理由:第一,包含少事法83條在內我國法深受日本影響3,規範的架構與方式高度類似,因此有互相參照的價值。第二,日本早在2000年開始就因數起「媒體以實名報導刊載少年犯罪事件因而遭少年起訴求償」之案例4,而開始討論少年推知/實名報導的議題,近年更因為少年法修法而讓這個問題再次受到重視5,相關討論內容豐富。第三,誠如本文以下所述,不論正反論點都有部分觀點涉及犯罪學等實證研究,這些觀點屬於不分法域的經驗性問題,因此即使是以外國法為前提,對釐清我國制度仍有參考價值。
貳、少事法83條的正當化根據
 
一、保護少年及其家人之隱私與名譽?
 
首先,最常見的論點認為本條是為了保障少年的隱私以及名譽6。尤其隨著網路普及,個人資訊遭到公開幾乎等同永遠留存在網路而沒有回復的可能,使得隱私與名譽的保護更顯重要。再者,受到保護的不僅限於少年本人,也包含他們的家人7。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日本與台灣,時常可見對於犯罪者家人的興師問罪,甚至可以看到犯罪者的父母在媒體面前下跪的畫面。初步而言,上述的考量確實有其合理性。然而,誠如批評者所指出的,上述考量其實並不限於少年,毋寧說包含成人在內的所有人都有隱私與名譽保護的必要8。因此,僅靠隱私與名譽的保護,恐怕無法完整說明「推知資訊散佈禁止」的正當性。
 
二、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發達權9 
 
另一個有力的見解則認為,本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發達權10。這個權利一方面與少事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息息相關,同時也是聯合國兒童及少年權利公約第6條所揭櫫之權利。關於此一權利的內涵雖然有許多不同的詮釋,不過幾乎沒有爭議的是,其至少包含兩個面向:第一,應將少年視為具有尊嚴的主體,尊重其自我人格形成的自由(自由權面向);第二,考量到少年尚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因此社會要積極提供各式適切援助,促使少年可以健全成長(社會權面向)11。基於上述觀點,論者認為本條規定表面上是在保護少年的隱私或名譽,但實則背後蘊含著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發達權的精神,因而提高其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性與必要性。換句話說,為了實現少年特有的健全成長發達權,少事法83條才會特別立法限制少年推知資訊的散佈。
 
三、 社會復歸與再犯防止等刑事政策考量
 
不同於上述觀點強調少年的個人權利,亦有觀點強調本條規定有助於打造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以實現公眾利益12。亦即,本條目的在於避免實名報導對少年的社會復歸與更生產生負面影響,以實現再犯預防的刑事政策目的13。依照這個觀點,本條有助於減緩以下兩種負面因素。第一,隨著個人資訊被報導或散佈,將會讓少年受到標籤與烙印,剝奪其對未來的希望,並降低少年更生與改善的意願,最終提高再犯的可能性(少年的主觀因素)14。第二,即使少年主觀上有意願改過向善,但社會也可能因為報導而對個別的少年產生排斥與敵意,客觀上使得少年處於孤立而無法融入社會(環境的客觀因素)15
 
四、 確保少年法院取得判斷需保護性所必要之資料
 
最後,另有觀點指出,本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少年司法程序可以充分獲取並活用有關少年需保護性的資料,以正確判斷並選擇最有效的的處遇方式16。詳細言之,少年司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透過詳細與科學化的調查方式,釐清少年的需保護性,並依照需保護性的性質與高低不同,選擇最能有效促進其健全成長,或者最有效於避免再犯的處遇選項。然而,判斷需保護性時所必要的素材,往往都與少年個人私密事項高度相關,比如少年的心境、心理狀態、成長過程或生活現況等,因此需要仰賴少年的主動提供。換句話說,許多重要的資訊只能透過詢問少年,並讓其親自開口說明才有可能獲得。而本條規定,有助於擔保少年的個人資訊不會被擴散,確保少年願意在程序中放下戒心,開口闡述真實的想法並提供法院充足的資訊,實現少年司法的制度目的。
 
對於少年犯身分的不公開,是有實際上的保障意義。
Image by Pexels from Pixabay
 
參. 對於少事法83條之批判及其回應
 
一、 侵害新聞及言論自由?
 
反對者首先會質疑,本條規定過度限縮言論及新聞自由,乃至於侵害公眾知的權利。確實,本條規定禁止人們散佈特定資訊,的確限制了憲法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不過,需要再次釐清的是,本條規定並沒有禁止人們去談論或報導少年犯罪事件,僅僅是限制人們以指名道姓或用類似的方式去特定出個別的少年。
 
因此,我們需要思考的是,談論少年個人的姓名及個資在言論自由或公共討論上到底佔有多少價值?畢竟,即使是以匿名形式報導,公眾仍然可以知道犯罪事件的經過與發展,也可以據此進一步進行公共討論。因此,本文認為,相較於前述立法目的所能帶來的利益(確保少年的健全成長、實現再犯防止的刑事政策、確保少年司法的有效運作等),「指名道姓」的言論自由本身所帶有的價值並不高,兩相權衡下限制人們「指名道姓」的言論自由應該是必要且合理的措施17
 
二、 實名報導才有助於發揮犯罪嚇阻效果?
 
此外,有人可能會認為,透過實名報導才可以對潛在的少年犯罪者產生嚇阻力18。亦即,這個觀點預設:倘若少年知道自己的身分會透過實名報導而曝光,對他而言犯罪的「成本」就會提升,因此會有嚇阻犯罪的一般預防效果。
 
然而,上述一般預防理論式的推論在實證上其實欠缺證據。首先,相較於成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因此難以在行為前充分思考與判斷,多數時候更有著易衝動、容易受到環境及同儕影響的傾向,因此即使知道犯罪的「成本」很高,仍然難以抑制或停下犯罪行為19。其次,究其根本,對多數犯罪少年而言,被報導的「成本」其實不高。亦即,多數即將落入非行或觸法的少年,其實都是處於社會邊緣、弱勢或孤立的狀態,故即使對多數人而言自己的犯行被廣為周知可能帶來人際關係的斷裂,因此是一種很高的犯罪成本,但對於這些處境孤立並遭到社會排斥的非行少年而言,自己的犯行被報導進而被社會排斥,本身並不是多高昂的成本,也因此產生的嚇阻效果恐極其微弱20
 
三、 實名報導才能適當反應少年應負起的「社會責任」?
 
最後有一種觀點認為,透過實名報導以及隨之而來的輿論譴責,才可以讓少年承受起適當的「社會責任」。實則,這種觀點背後其實預設了一個前提,亦即社會大眾可以透過輿論公審「合理」且「正當」地譴責少年犯。然而,近代刑事司法的建立很大一部分就是為了取代私人之間的責任清算,因為人們往往易流於過激的懲罰情緒中,難以理性地維持適度的責任追究,從而導致超出必要限度的懲罰,而欠缺內控與制衡機制的「輿論公審」自然也蘊含著失控的風險。再者,此一觀點其實隱含了一個後果,即少年會持續受到社會的隔絕與排斥,而這將不利於少年的社會復歸,也有害於公眾的安全與再犯防止21
 
當然,上述的公眾情緒是正常且可以理解的,甚至可以說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不過,「社會大眾存在的應報情感是否正當」與「制度上是否應該回應這種情感」終究分屬二事,不宜混為一談。
 
結語—未來的課題
 
礙於篇幅,本文僅能極為精要地概觀主要的論點,相關討論其實都仍待更進一步的分析與檢討。就結論而言,本文認為不論是從規範性的角度,或從實證之政策性角度來看,少事法83條都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且是維繫少年司法運作的重要基礎。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社會各界對於包含少事法83條在內的整體少年法制有著許多疑慮與不滿,而這背後往往根基於一種素樸且根深蒂固的質疑:為什麼法律要保護加害人而不保護被害人?
 
不過,誠如本文前述,少年司法的目的與功能是在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進而避免其再犯,其實保護加害人(少年)最終也是在保護(未來潛在的)被害人,同時也是在打造一個更安全的社會。本文相信,至少在這個層次上少年司法所追求的目標與社會上多數人的價值信念是相互共通的。而讓更多人可以理解並支持少年司法的理念,或許是所有實務工作者與研究者不可迴避的任務。最後,期許未來台灣少年司法的討論與倡議可以朝著具有建設性的方向前進。
 
  1. 中時新聞網(2023/12/27),〈彈簧刀割頸!新北國中生搶救無效離世 教育局:遺憾及心痛〉,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1227001641-260402?chdtv(最後瀏覽日:2024/2/10)。
  2. 聯合新聞網(2024/01/04),〈國中生割頸案持續發燒 小商人嗆:4日凌晨登美國紐約時報廣場〉,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86104 (最後瀏覽日:2024/2/10)。
  3. 李茂生(2018),〈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與展望:以刑事司法與福利行政兩系統的交錯為論點〉,氏著,《少年事件處理法論文集:一部以贖罪心理與道德決斷形塑出來的法律》,台北:新學林,頁324。
  4. 具體而言包含「新潮45事件」以及「週刊文春事件」等。在此需要澄清,不同於我國法設有行政罰,日本少年法61條的法律效果至多僅有民事侵權責任,因此相關案例皆為民事案件。
  5. 相關整理及分析,參照:福岡久美子(2023),〈「特定少年」事件の推知報道禁止の特例〉,同志社法学75巻4号,頁119以下。
  6. 葛野尋之(2003),〈犯罪報道の公共性と少年事件報道〉,氏著《少年司法の再構築》,日本評論社,頁542 頁以下。
  7. 浜井浩一(2022),〈少年法改正による特定少年の新設と実名報道をめぐる諸問題〉,季刊刑事弁護111号,頁138-139。
  8. 吉中信人(2021),〈推知報道〉,刑事法ジャーナル第67号,頁60-61。
  9. 此一譯名參考:李茂生(2018),〈少年犯罪的預防與矯治制度的批判:一個系統論的考察〉,氏著,《少年事件處理法論文集:一部以贖罪心理與道德決斷形塑出來的法律》,臺北:新學林,頁 247。國內亦有譯作「生存及發展權」者,參照:高玉泉、蔡沛倫(2016),《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臺北: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頁 47 以下。
  10. 山口直也(2001),〈子供の成長発達権と少年法六一条の意義〉,山梨学院大学法学論集48号,頁100。
  11. 本庄武(2011),〈成長発達権の内実と少年法61条における推知報道規制の射程〉,一橋法學第10巻第3号,頁104-105。
  12. 新潮45被告少年實名報導事件的一審及二審判決皆有提及此一觀點:大阪地判1999(平11)・6・9 判時 1679 号 54 頁;大阪高判2000(平12)・2・29判時1710号頁121以下。
  13. 川名壯志(2021),「報道現場ルールと異なる推知報道禁止の解除」,季刊刑事弁護106号,頁23。
  14. 渕野貴生(2021),〈特定少年に対する「少年の刑事事件」規定の適用除外および推知報道の問題点〉,判例時報,第2478号,頁161。
  15. 浜井浩一(2022),前揭註4,頁138。
  16. 後藤弘子(2021),〈実名報道と少年法改正〉,論究ジュリスト37号,頁118-119。
  17. 不過,不可諱言的,事前的言論審查/限制確實有高度的違憲疑慮,而此一問題更涉及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理由在於,對於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或價值採取不同立場(如:追求真理/自由意見市場、深化民主、個人自我實現等)也會影響到對此一問題的看法與結論。礙於篇幅本文無法更深入檢討與分析僅能割愛。文獻上與本文持相同結論者:渕野貴生(2021),前揭註11,頁162;持相反意見者:吉中信人(2021),前揭註5,頁60-61。
  18. 參照:浜井浩一(2022),前揭註4,頁136。
  19. 本庄武(2004),〈少年に対する量刑判断と家庭裁判所の移送判断〉,龍谷大学矯正・保護研究センター研究年報第1号,頁107-108。
  20. 浜井浩一(2022),前揭註4,頁136-137。
  21. 渕野貴生(2021),前揭註14,頁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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