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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地利村達瑪巒部落挖礦案】爭取諮商同意分享權 守護部落土地及安全/林育萱律師

發佈日期:2024.04.12

更新日期:2024.04.15

【地利村達瑪巒部落挖礦案】爭取諮商同意分享權 守護部落土地及安全

文/林育萱律師(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


113年農曆年後的週日上午,我們一行人來到位於南投地利的達瑪巒部落,進行判決結果說明會。趁著冬陽露臉,溫暖舒適的好天氣,迫不及待地要跟聚集在風雨球場的部落族人分享勝訴的好消息。「大家平安,律師團在這裡跟大家報告,部落礦場的案子打贏了!法院認可部落是土地的主人,廠商如果要繼續挖礦,要先經過部落大家的同意。」

 「地利村達瑪巒部落挖礦案」的律師團由法扶專職律師及外部扶助律師籌組而成,於113年2月18日上午至達瑪巒部落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地利村達瑪巒部落挖礦案」的律師團由法扶專職律師及外部扶助律師籌組而成,於113年2月18日上午至達瑪巒部落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

礦場位在部落傳統領域 採礦未告知族人引發抗議

達瑪巒部落(布農族語:Tamazuan)為布農族人所組成的部落。根據文獻紀錄,達瑪巒部落於約20世紀初即有布農族卡社群達瑪巒社、巴庫拉斯社、吻吻社等部落散布其間,為最早卡社群布農族人居住的地方,後因日治時期集團移住政策有其他布農族人移入,形成新的達瑪巒社1。達瑪巒部落族人長期世居於地利村,鄰近的竹墓、丹大林道、姑姑山等地,均是達瑪巒部落的傳統領域2

於83年間,清合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經濟部核發的礦業權執照,來到地利村竹墓、丹大林道、姑姑山等地開採礦石,該礦業權後來由清聚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聚公司)承受,接續於地利村開採水晶礦。由於該礦業權期限為20年,至104年4月13日到期,清聚公司於屆期前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於106年1月間作成核准處分,將清聚公司的礦業權執照展限10年,期限至114年4月13日,清聚公司取得繼續於地利村即達瑪巒部落傳統領域採礦的權利。

然而,從清合公司到清聚公司,均未曾告知過長期居住在地利村的達瑪巒部落族人他們要來採礦,甚至清聚公司於104年礦權到期前申請展限時,也沒向部落及族人告知要繼續採礦,更不用說取得部落同意。此外,因達瑪巒部落不是礦業權處分的相對人,對於礦業權內容為何,部落族人一概無從知悉。

直到108年間,部落族人發現礦區在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打聽下才得知清聚公司正在申請展限礦業權,部落族人憤而上街頭抗議,並向法扶尋求協助,始知悉經濟部已核准清聚公司礦權展限10年。部落族人對此不服,隨後在律師團的協助下針對經濟部的展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達瑪巒部落族人抗議清聚公司挖礦的抗議布條,懸掛於部落文健站外。
達瑪巒部落族人抗議清聚公司挖礦的抗議布條,懸掛於部落文健站外。
 

設置於礦區內的水土保持計畫告示牌。 
設置於礦區內的水土保持計畫告示牌。

 108年7月,南投分會與原民中心一同於達瑪巒部落提供相關法規及法律扶助之說明。
108年7月,南投分會與原民中心一同於達瑪巒部落提供相關法規及法律扶助之說明。

部落被迫接受開發 自然資源及居住安全深受影響

達瑪巒部落族人不滿清聚公司未尊重部落為土地的主人,不僅礦權展限未通知部落,亦從未向部落說明其採礦計畫、礦場安全措施及利益分享機制,主管機關經濟部也未審查及要求清聚公司踐行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就這樣同意再給10年。本案訴訟過程中,前部落會議主席松光輝曾於開庭時感嘆地向法院表示:「參加人3沒有向原告部落提出說明,參加人跟被告報告的事情不會跟部落說。…日後做這種工作最好是廠商還沒核准前應該先跟部落溝通,讓部落可以得到尊重,知道有礦場要施作了是否要核准。部落居住環境、區域好像是別人決定我們的生命安全,應該在還沒開始前就應該過來溝通。」希望能讓法院瞭解,部落在面臨外來開發時通常無法獲知任何資訊,只能被動接受且不被尊重的無奈。

除了希望業者能事先來跟部落說明、溝通外,礦場的存在亦影響部落的生態環境。於案件進行過程中,律師團曾在部落族人帶領下前往礦場4,部落族人指著礦區光禿禿的地表說礦場開發地點本來是達瑪巒部落的獵場,為族人從事狩獵行為的地方,但因礦場開發關係,現在幾乎已經沒有動物,生態大受影響。除此之外,部落族人也表示礦場下方的水源地本來為部落的水源頭,如今亦因礦場開發導致水源中斷沒水,部落族人只好不停向上找水源接水。

不過,對達瑪巒部落族人而言,礦場的存在最大的威脅不是自然資源減少的影響,而是部落族人的居住安全。達瑪巒部落族人的憂心並非無所憑據,由於礦場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區域,在清聚公司採礦的20幾年間,達瑪巒部落歷經多起風災及地震,陸續引發土石流、山崩等嚴重災害。

年長的部落族人甚至仍然清晰記得過往土石流災害的景象,因此部落族人得知清聚公司還會繼續採礦時,即擔憂礦場對於地質及土石的破壞恐危及部落族人的生命安全。本案一審開庭時,族人更當庭沉重地向法院表示對於安全的疑慮:「今日想告訴法官,我們很愛這塊土地我們的部落,請法官讓我們有安全的家園。」、「部落認為生命安全大於業者給的回饋,難以同意繼續開採。」

 清聚公司姑姑山礦場景象,上有擺放許久未使用的大型機具。
清聚公司姑姑山礦場景象,上有擺放許久未使用的大型機具。

部落過往接水源的地方,因礦場開發已無水源。 
部落過往接水源的地方,因礦場開發已無水源。

路途遠時程長考驗部落意志力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再獲肯認

本案爭訟歷經了近5年的時間,達瑪巒部落及族人從108年7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但遭訴願駁回,族人接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過6次開庭、近2年的審理,111年4月一審判決出爐。有了亞泥案承認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的判決先例5,本案中法院也參酌亞泥案判決,認為縱使最初83年核發礦業權時尚未制定原基法,惟清聚公司於103年申請展限時即應適用展限時之法令,也就是具有規範效力的原基法第21條第1項,本案既然未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經濟部的處分自有違誤。

惟,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清聚公司有所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幸而經二審法院1年多的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1月11日作成111年度上字第572號判決,認定清聚公司主張無理由駁回上訴,原先由經濟部所作成展限10年的礦業權處分有違法瑕疵,確定撤銷。本案成為繼「亞泥新城山礦區礦權展限案」之後,第二件經最高行政法院肯認礦業權者在申請礦業權展限前,應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的案例。

不過,漫長的訴訟時程,加上部落至法院路途遙遠,對於仍有養家糊口壓力的部落族人而言,仍是意志力的一大考驗。於一審訴訟過程中,出席及旁聽開庭的族人人數也從最初的近30人,到後來頂多2~3人,律師團亦一度擔心部落族人恐精疲力盡、信心動搖。好在族人間不時地互相提醒砥礪,堅持守護部落土地的決心,終於迎來曙光。

 部落族人及律師團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合影。
部落族人及律師團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合影。

部落下一步 凝聚共識面對挑戰

回到判決結果說明會上,「律師,那接下來呢?」族人詢問。由於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的處分,清聚公司的礦業權等同回到申請階段,並且應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後,才能核准展限。同時間,老舊的礦業法也於112年5月大幅修正,要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但未曾做過諮商同意的礦業用地必須一次性補辦。換句話說,不論依據法院判決或新礦業法規定,清聚公司都需要須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只要清聚公司還想要繼續採礦、延長礦權期限,都必須來跟部落說明、取得部落的同意。」我們於說明會上回應。

「另外,諮商同意程序的發動權雖然不在部落,但部落也可以趁這段時間多討論、凝聚共識。到時候要記得確認清楚礦場開發內容還有條件,再做決定喔。還有廠商也許會不只來1次、而是反覆問很多次,大家也做好心理準備。」想到其他部落曾在諮商同意程序發生爭議,我們也趕緊把各種可能情況提醒部落。

說明會逐漸來到尾聲,族人熱情地致謝,「謝謝律師們幫忙我們,歡迎有空隨時回來部落!」在一陣道別聲中,我們一行人踏上歸途,同時祈求歷經艱辛的部落能順利度過未來的挑戰,一切平安。

附註:

1.幸肯當,布農卡社部落宗教變遷與部落發展—以達瑪巒部落(地利)為例,第137頁。

2.部落祖靈地、獵場、墾耕地或從事傳統文化祭儀之範圍,均屬部落的傳統領域。

3.本案係由達瑪巒部落及部落族人作為原告,對被告經濟部提出撤銷訴訟,法院並裁定清聚公司為參加人。

4.清聚公司的礦業用地係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當時為林務局)承租,當時租約已屆期,林務局未同意續租,故清聚公司暫停採礦。

5.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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