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noscript使用
跳到主要內容
:::

法扶報報

辦理涉及精神衛生法之提審事件心得分享/簡銘昱律師

發佈日期:2024.05.16

更新日期:2024.05.16

辦理涉及精神衛生法之提審事件心得分享

文/簡銘昱律師(法扶扶助律師)


「簡律師~我的家人說我精神病發作,又將我送到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但我根本沒發病,你能不能趕快救救我!」接起電話,遠端就傳來當事人(即提審聲請人,以下簡稱聲請人)緊張、無助的求助聲。我相信有不少聲請人都遭遇過這類不舒服的經驗。因此,本文綜合法院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簡稱法扶)承辦提審案件的整理以及自己的成功經驗,分享一些注意事項給大家參考。

一、法院審查關注的重點

根據法扶提供之資料顯示,涉及精神衛生法的提審事件,多數結果皆遭法院駁回,只有少數事件的聲請人被釋放。以下分兩部分簡要整理說明如下。

首先,聲請人是否自願住院。臺中地方法院及花蓮地方法院,均曾以聲請人係自願住院為由,認定聲請人沒有遭到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不符合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但臺中地方法院及基隆地方法院針對自願住院的情形,也曾因有證據證明聲請人雖然一開始是自願住院,但之後已經明白向醫院表達不願住院的意思,而認定聲請人於聲請提審前的處境,係遭醫院不當留置,符合遭到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之要件。

其次,若屬於聲請人不願住院,而遭醫院緊急安置或遭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下稱審查會)准許強制住院。在此情形下,提審成功的可能性大幅降低。畢竟,醫院或審查會均為與聲請人無利害關係之專業第三方團體,法院通常也無相反意見。不過,臺北地方法院及基隆地方法院還是有出現裁定釋放聲請人之案例:法官因醫師無法說明聲請人有何種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可能性之行為,認定不符精神衛生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此可見,聲請人有沒有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的行為,是很重要的決定因素。另外,桃園地方法院也曾有法官以精神衛生法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由,裁定釋放聲請人,但此種見解仍屬極少數。

二、聲請人與承辦律師的聯繫

聲請人在醫院要如何申請法扶協助呢,有些醫院會積極協助聲請人辦理提審聲請或申請法扶協助,例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而有些醫院則很積極地不協助,遇到這類醫院,聲請人只能自己聯絡法扶。

聲請人就算申請法扶後,接下來承辦律師馬上會面臨該如何與聲請人見面會談的重大關卡。按照法扶內部規定,接案律師承接案件後,須與聲請人面談、簽署委任狀。然而,醫院有會客限制,特別是精神專科醫院的限制更嚴格。聲請人所在醫院大多會要求承辦律師須取得聲請人家屬的同意或由聲請人家屬陪同,才能與聲請人見面,而聲請人家屬經常會抵制律師的聯繫。在這種情形下,「以實體信件方式,將法扶的文件(含回郵信封)郵寄給聲請人」是可行的方式之一。聲請人收到信件後,若醫院不協助寄信,又該如何將信件郵寄出來給承辦律師,我只能說,要有足夠的好運,才能找到願意協助寄信的人1

精障者面臨的強制就醫議題仍存有爭議

三、其他可供參考的事項

考量到法院辦理提審案件的立即性,因此建議承辦律師選擇自己整天都能配合法院開庭的日子遞出提審聲請狀,以免衝庭。此外,截至目前為止,涉及精神衛生法緊急安置、強制住院等案件,可救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立即聲請提審,另一則是被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只是精神衛生法新法將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4日實施,強制住院的審查將改由法官與參審員合議決定。如此一來,對於保障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之自由權乙事,提審法和精神衛生法將出現保護目的重疊之情形。在新制施行初期,仍可選擇提審或是對法院所為之強制住院裁定抗告,不過,主管機關日後是否將提案修法限縮此重疊部分,只留下精神衛生法第71條第2項所定之抗告,則有待關注。

四、結語

回應開頭提到聲請人向我求助的事件,我當下告知聲請人:1、保持冷靜,不要動怒。醫師、護理師不會毫無來由地對聲請人施打鎮定劑或其他精神藥物。此點也是確保不會構成自傷或傷他之虞要件。但若有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在入院前存在自傷或傷他之虞的行為,也請聲請人盡量配合醫師的治療;2、聲請人若不願意住院,要明確向醫院表達「拒絕住院」意思。一旦聲請人拒絕住院,松德院區會遵守精神衛生法規定申請強制住院審查。3、聲請人若遭准許強制住院,則可以尋求法扶協助聲請提審或聲請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作者註:對此問題,我認為最簡單的解決辦法是,承辦律師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提審。畢竟提審法容許任何人為被拘禁逮捕人聲請提審。這樣可以避免被某些醫院或家屬消極不合作浪費時間。建議法扶總會針對這部分再思考是否可以放寬承辦案件的規定,允許承辦律師逕自提出提審聲請狀作為承辦案件之證明。

主題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