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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一念之間,創作者的該與不該-淺談智慧財產權/陳彥均律師

發佈日期:2022.01.03

更新日期:2024.05.23

一念之間,創作者的該與不該-淺談智慧財產權 

文/陳彥均律師


編按:本文為法扶高雄分會、台灣癌症基金會共同合作辦理之衛福部CRPD專案講座律師所搭配撰寫之文章。

案例事實

20歲的林女在罹癌住院治療期間自學插畫及固定在影音平台創作,某日林女的姊妹在某一社群平台發現林女的創作的畫作被張女竊取作為某商品圖像,因而希望張女能公開道歉並退還不當得利之金額,但張女主張林女並無圖像使用權,亦無註冊相關智慧財產權。

網路的易於複製讓智慧財產權議題益發重要

示意圖片(來源pixabay)

案例解析

本次案例討論林女繪製的「插畫」與「畫作」,屬於智慧財產權範疇中「著作權法」所保護「美術著作」的範圍,以下先說明本件案例涉及著作權法之概念,並就張女是否侵害林女之相關權利,以及是否得請求賠償、證據保全等問題,為讀者進一步介紹。

首先,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必須具有原創性,但實務上對於原創性的認定的標準並不高,只要具有微量創意,而非抄襲他人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機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毋庸另行註冊),因此林女治療期間自學插畫以及在影音平台創作的作品,確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又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重製權與改作權均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確認林女創作之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後,張女如果未經林女授權或是同意,擅自重製、改作林女的插畫和畫作,就有侵害林女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此外,關於張女侵害林女著作財產權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與民事二部分:

(1) 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85條1和第88條第1項2,林女得向張女請求金錢賠償外,並得請求回復名譽或是請求將判決書登載於新聞、報紙或雜誌,作為本件林女希望張女公開道歉之救濟手法。

(2) 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3和第92條4;若林女對於張女違法重製、改作其著作之行為提出告訴,張女可能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之刑事相關處分。

最後,本件林女是在某一社群平台發現創作的畫作被張女竊取作為某商品圖像,此部分除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自行照相、錄影保存商品販售之狀態,或是進行事實體驗公證/見證),保存張女透過平台販賣有違反著作權商品之事實外,若林女向張女反應侵權事宜未果,亦可向平台業者反應侵權事宜,請求平台業者將該侵權商品下架。若無法自行找出侵權者的身分,可以進一步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提出檢舉或告訴。

附注:

  1.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3.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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