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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法律扶助期刊|第50期|死刑辯護專題報導|從法扶及平冤觀點看死刑辯護-專訪羅秉成律師

發佈日期:2016.05.03

更新日期:2024.06.13

法律扶助期刊第50期
「死刑辯護」專題報導/【社會社團角度:法扶及平冤角度】

從法扶及平冤觀點看死刑辯護-專訪羅秉成律師

受訪人/羅秉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採訪‧整理/華進丁

前言:這次專訪日期於2016/3/23,有兩個時空背景要先交代一下,首先,本篇約訪是在法扶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開會前一小時,在受訪後的董事會中羅秉成律師由全體董事一致推舉為法扶第五屆董事長。第二個時空背景是羅秉成律師同時是鄭性澤案的辯護律師,在訪問前一週的週五(3/18),鄭性澤案獲得台中地檢署以有新事實證據為由,為鄭性澤提出再審,創下檢方為定讞死囚聲請再審的首例。

Q:您同時是法扶的董事也是平冤協會的理事長,可否從這兩者的角度來談談死刑辯護的意義?

A:羅秉成律師(下同):談到死刑辯護的意義,我認為毋寧把它看待為死刑辯護的價值在哪裡,如果對一個主張死刑應該廢除,也就是反對死刑的人來講,這是無意義、無價值的,既然不應該有這樣的制度存在,就沒有價值去討論這件事情,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死刑的話,我們大概也不用去討論「死刑辯護」的意義、價值、困難、挑戰,甚或者是要怎麼改。

死刑辯護的意義:凸顯死刑制度存在的荒謬

在現況還有死刑制度、在法院還有死刑案件的情形下,死刑辯護的意義或價值就是減少死刑的起訴、判決跟執行,它的意義在於透過死刑辯護去凸顯死刑制度存在的荒謬,或許從個案的辯論可以導向一個死刑制度的存廢可以站在地面上的討論,而不僅是抽象的討論人性尊嚴,因為那是一個活生生的個案,如果用最近的例子來講,比如說鄭性澤案,事實上檢察官已經在上周五(3/18)為他聲請再審,檢察官在他的聲請再審理由書裡面,幾乎是用斬釘截鐵的用語說,開槍的人不是鄭性澤,是羅武雄,那鄭性澤已經關了十四年,是因為之前有一段時間停止執行死刑而留下這條命,萬一當時沒有停止執行,又或者後面沒有救援行動的話,他極有可能是第二個江國慶,我們並沒有在江國慶裡面得到任何直接的感受,因為江國慶就是被執行掉了,我們並沒有看到這個人,但鄭性澤,我們極可能在平反他之後,我們會看到這一個歷經十四年的冤獄後,活生生站在我們面前的人。

其實透過這樣個案我們所得到的反思是,如果司法犯錯是難以避免的,而死刑的確定判決如果予以執行的話,它又具有不可回復性,在這種情形下,死刑的存廢會透過一件死刑辯護個案得到一些反思,乃至得到一些批判,甚至逼迫人民去正視,如果國家的司法,或者任何一種司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到去得到一個百分之百正確的死刑判決的話,那我們真的還需要這樣的制度嗎?

因此,死刑辯護具有兩面性的意義,一個就是說透過個案去迫使國家社會正視死刑的存廢問題,第二個在個案上的意義就是減少死刑案件的起訴,因為起訴有可能是冤枉的,或者一旦被起訴,去減少死刑的求刑。也就是檢察官不要求處死刑,法院不要判決死刑,法務部長不要執行死刑,那是當下死刑辯護的現實意義。

Q:您擔任多件死刑辯護案件的辯護律師,您覺得台灣的死刑辯護面臨了怎樣的困難?

死刑辯護的困難,首先可能要看死刑案件的辯護人本身對死刑是如何看待的。因為我們的法律並沒有限制死刑案件的辯護人是不是一定要反對或不反對死刑,當然即便受委任律師支持死刑,在專業上為了當事人利益,相信他一定還是會力求當事人免於被判死刑,甚或如果是冤枉的話,應該讓他得到一個無罪判決,這是一個律師專業倫理上的要求。而在特殊的狀況下,如果死刑案件的辯護人抱持支持死刑的理念,為一個極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辯護,勢必多少會跟他個人理念有一些衝突,我認為這是一個特殊的困難。

羅秉成律師

困難:理念、能力、社會壓力及制度程序保障不足

而如果是一個反對死刑的律師來作這種死刑辯護的話,理念上不會產生衝突和困難,但進一步可能的還有所謂能力上的困難、社會環境上面給予壓力的困難,以及訴訟制度對於死刑案件程序保障不足的困難。

能力上的困難,在於律師對於死刑案件有足夠的辦案經驗嗎?我們真的放心不要有任何資格限制,把一個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交給一個毫無刑事經驗的律師嗎?死刑案件辯護律師可以勝任的資格條件為何?我們現在沒限制律師接辦死刑案件一定要多少的年資、經歷乃至訓練。也因為都沒有要求,可以想見這種案件對於新進律師,乃至一般刑事律師都是困難案件。所謂困難不在於案件本身困難,而是律師的抗壓性能不能去承受這樣的案子,因為在大部分民意調查都顯示,我們社會大多數民意還是反對廢除死刑,在這狀況下,任何一個律師接辦這種案件幾乎就是在接辦一個「嫌惡案件」,律師一起會被討厭進去,這種案件律師最容易被戴上魔鬼代言人的稱號。

事實上,法律不會因為被告罪大惡極該判死刑而不給他一個律師,或者說律師也不能以此為拒絕接案的理由,這種困難的地方在於說目前並沒有一套完整的死刑辯護訓練。在台灣最近幾個矚目的死刑案件,各案的辯護律師也在摸索學習,大家互相鼓勵,最近出版的《與死刑拔河》就是一個試驗,讓這些願意辦的又有經驗的律師,把他們的經驗建議形諸文字,讓台灣的死刑辯護能力可以強化。我在書中導言裡提到,即便你不是死刑辯護律師,還是可以透過一個死刑辯護律師在死刑案件的準備上面跟一般案件的不同,了解到這樣的辯護律師如何準備為他當事人去辯護免於一死的過程,而這就是一個很珍貴的學習。

在公政公約第六條的要求下,死刑要能夠被判決或執行,一定是最嚴重的犯行,而這種最嚴重的犯行在立法上已經較為限縮了,在這個精神下,判決死刑的量變少了,大部分現在看到的案例都是暴力犯罪,這種暴力犯罪通常來講都是中低階層的犯罪,所以在有死刑制度國家的實證研究中發現,死刑制度存在有階級的問題。當整個趨向是暴力犯罪才算是重大惡行,一般的白領犯罪就不會落到這一塊,通常是比較社會的邊緣人,或者是身心狀態比較不好的人才會去犯下殺人暴行的重罪。也因為這樣的情形,在台灣,所謂的死刑辯護幾乎是以法扶為一個主要的基地,來作一個死刑辯護的平台,因為死刑辯護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質,法扶有相對多的資源,所以採取一個法扶的專職律師跟熱心願意幫忙的其他律師,用團隊的方式來合作,來克服資源不足的狀況。

Q:透過死刑辯護案件的參與,您覺得有甚麼樣的發現,或者說這樣的工作面臨了怎樣的挑戰呢?

有關死刑辯護的發現和挑戰,我跟辯護制度的省思一起來談。在談台灣死刑制度如何達到三減(減少求處死刑、減少死刑判決,減少死刑執行)之前。我先說另一減─「減少死刑的立法」。立法的部分其實已經在減了,當然可以更減少一些,比如說販賣一級毒品像海洛英等等這種還有留死刑的罪是不是應該再減,那些條文雖然還擺放在法典中,但在公政公約第六條的規範之後,實務上援用而處以死刑的幾乎已經極為少見,所以立法那塊其實要面對更大的困難─¬¬就是乾脆把死刑全面廢止的問題。

挑戰:全程性守護式的全辯護制度

回過頭來講,如何在司法層面達到剛剛我所說的「三減」,我認為任何一個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都應該得到我稱為「全辯護制度」的支持協助,這個全辯護制度我指的是「對一個可能的死刑案件全程性的守護式辯護」。全程的意思是從偵查到執行,一審、二審、三審、更審、非常上訴乃至再審,延續到後面的執行,這一條線整個貫穿下來。同一個律師始終知道他被告的案子,支持他、陪伴他,而這個意義在於,一個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如果盡早有律師來幫忙他來處理他的案件,他不會被判死刑的機會就會提高,就好像鄭性澤一樣,他目前是已經判決確定,但是聲請再審有機會而露出曙光,甚至被平反,或者即便都不是,也可能在執行前被赦免或被特赦,他還是需要律師來協助,這是我認為所謂全辯護制度,也就是全程性、守護式的辯護制度。

其次,我認為要面臨的挑戰,就是在辯護資格應該有一些配套跟制度去篩選過濾適合的刑事律師來從事死刑辯護,在美國維吉尼亞大學Brandon Garrett教授的實證研究中,他發覺美國的死刑在逐漸消失中,所謂的「消失中」有幾個意思,第一個就是已有十四個州廢除死刑,此外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的統計數字顯示,美國有死刑的州判決和執行的比例都一直在下降,現在看起來更是往下降,他觀察出其中一個原因是:死刑案件會不會被判決死刑而進一步執行死刑,跟這個被告的辯護律師的能力成反比,也就是說被告的辯護律師越強,死刑判決執行的機會就越低,倒過來,他的律師如果很弱,甚至很糟,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就會升高。

適格的死刑辯護律師與團隊

什麼才是適格的死刑辯護律師?其中美國全國律師公會在「死刑案件辯護指南」裡面有相當高的要求,諸如他們要求這樣的辯護律師團要有兩個具相當年資及辦理死刑經驗的刑事律師,且不只是具有法律專長,還要懂得刑事鑑識,法醫學、槍彈鑑識等等,才會是一個適格的死刑辯護律師。除了個別律師外,從律師團來說,還要求須配置減刑調查員,調查確認被告能否滿足減刑的要素,甚至還要配合心理輔導師,因為他們認為在死刑案件裡面的死刑被告,在臨死那個狀態裡面心理是不穩定的,或者說很多死刑案件會提出精神抗辯,而精神抗辯需要精神和心理醫師,所以這個Team才是一個完整死刑辯護的Team,我們就可以想見這要花很多錢,所以美國就有一個州廢止死刑的原因就是因為死刑案件太貴了。

那為什麼會有太貴的這個講法,除了剛講到律師團的人員配置外,還有一個原因是美國律師公會「死刑案件辯護指南」要求死刑案件給付律師的費用不可以低於市場水準,美國這種市場的想法就是,當你沒有付出足夠的對價,就沒辦法擔保辯護品質真的夠好。

而在判決跟執行這個環節來說,所謂應該要提供死刑被告適足的實質辯護,指的是被告不只要有個律師而已,而是他的律師要「強而有力」才叫實質辯護,但要去為被告找到強而有力的辯護人過程裡面,需要有若干配套,這個對我們來說就是一個挑戰。

目前台灣大部分參與救援的律師,都是無償義務的去幫忙,完全是為自己的理想、理念在奉獻跟燃燒,這個沒有不好,但是當要讓它相對的常態化的話,團隊的組成不應該單打獨鬥,應該有各方面領域的跨界合作,而以我在冤獄平反的經驗,更可以證明平反死刑冤罪只靠律師是不行的,而且是肯定不行的。

已定讞死刑案件的轉型正義

此外,在我參與這樣死刑辯護案件過程中,另一個發現是對於所謂已定讞死刑案件的轉型正義問題。

目前全國共有四十幾個待執行的死刑犯,恐怕有超過一半以上或更多都是在兩公約施行之前就判決確定的,而有鑑我國在民國92年開始採取刑事訴訟新制,有證據排除、傳聞法則、交互詰問等等正當法律程序的機制。因此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此之前的死刑案件,如果以現在最高法院在兩公約要求下的標準,在新制施行前的被告就算是作了那些犯罪的事情,他們會被判死刑嗎?

如果重新評估個案犯行的嚴重性,這當中可能有些人不是所謂「最嚴重的犯行」,那該怎麼處理?這就是另一種轉型正義,這倒不是在指責以前的司法是如何的糟,這個轉型正義不是在可歸責性上面的意思,而是說我們在已經有兩公約的情形下,未及適用兩公約的死刑確定案件應該要在新的思維跟新的人權保障底下再作思考。

對此,我很期待有沒有機會在立法院通過一個法,叫作《死刑確定案件覆審條例》,這是一個特別法,不是走一般刑事訴訟的再審或非常上訴,讓這些都沒有經過所謂最高法院生死辯,沒有踐行足夠充分的法律程序保障的被告,有機會適用比較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給予覆審的機會,或許可以經由重新審判的過程,免於一死,甚至平反無罪,那就會達到減少執行死刑的目的,畢竟如果一直讓確定判決掛在那邊,死囚隨時會被執行掉,而透過這種轉型正義的機制,讓他能夠得到覆審的機會,說不定有一半的人就變成無期徒刑,這是在制度上的省思,也是我認為如果往後有機會可以作的事情。

後記:根據蘋果日報3/25「防冤案爭議死刑重新審查」報導一文,法務部3/24舉行擴大部務會報,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議成立「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針對已判決死刑確定、但具重大爭議而尚未執行的案件,再一次主動審核判決理由,此提議獲法務部長羅瑩雪同意,審查小組近期就會成立,並設立在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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