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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貧困觀測站18】勿把移工當奴工,拉低台灣薪資/簡錫堦

發佈日期:2023.11.14

更新日期:2023.12.04

貧窮觀測站#18
勿把移工當奴工  拉低台灣薪資

文/簡錫堦(反貧困聯盟召集人)


一九八○年代,因台幣升值、產業結構轉向資本密集,且勞基法開始施行,勞動成本增加,許多企業外移到勞動成本較低國家。政府為了留住企業,同意工商團體建議開放引進移工。

一開始為了平息勞工團體及社會疑慮,宣稱僅開放國人不願意做,但必須有人做的工作,例如骯髒、危險、辛苦的「3K產業」,並且採「補充性」原則。但自一九八九年正式核准外籍移工來台後,移工在台工作的人數便快速增加;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七年間,移工人數增加達6倍之多,由4.6萬人迅速增加至24.8萬人。法令不斷鬆綁,早期嚴守「補充性」原則的政策框架,因產業缺工及台灣高齡化的照顧需求,被迫數度鬆綁,至去年總移工人數為72.8萬人,高於原住民人口數58.4萬,已是閩南、外省、客家外的第四大族群。其中產業移工為50.6萬人、社福移工為22.1萬人。

勞工團體質疑移工大量被引進後,企業因有獲利而減緩在資本及技術上的投資,不利國內產業升級。基層勞工受移工引進的影響最大,特別是原住民勞動者首當其衝。原本立意填補產業缺工的移工,被國內勞工視為失業與薪資停滯的禍首。

瑞典曾發生營造公司雇用愛沙尼亞勞工,給予低於瑞典勞資協議之工資,全國工會聯盟向該公司提起不平等訴訟。爭議鬧上歐盟,卻被依《歐盟里斯本條約》因不低於愛沙尼亞薪資,判定雇主並不違法。打破瑞典「協議工資鐵律」,擋不住外籍低薪勞工的入侵,工會批評這是瑞典執政的社民黨放水所害。

二○一五年勞動部委託學者賴偉文、辛炳隆、陳晏羚研究,以移工為主題的《低薪資對我國勞動市場的影響與政府因應策略》
結論摘要如下:
1、因為引進移工對本國基層職類別的工作機會存在替代效果,導致非技術勞工的薪資水準降低。
2、企業工會的效力不彰,連帶影響台灣薪資水準的低潮,造成勞工加入工會意興闌珊,進而反映在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組織率的下降。
3、長期低迷的薪資水準,薪資不具備競爭力,導致人才外移。
4、一昧追求降低勞動成本,造成廠商忽略產業創新所帶來的附加價值,導致產業競爭力的下降。

美國人權報告-連續8年將台灣列為剝削移工人權的國家

美國人權報告自二○一三年起,年年都將剝削外籍移工及屢次發生性侵害與性騷擾移工事件,列為台灣主要人權問題,成為台灣長期的恥辱。該報告加註優先建議,從二○二○年至今年,對於台灣的建議幾乎完全一樣,代表台灣的移工人權問題依然沒解決、未改善。

二○二一年報告指出,移工多數透過仲介公司媒合來台,背負高額仲介費的剝削,遭受不當待遇也不敢申訴。依照我國現行法規,招聘移工過程中的登記費及仲介費,應由我國雇主負擔,且已明文禁止國內仲介公司再向移工收取仲介費。

但最近美國英文雜誌《外交家》發布一篇深度報導,指名我國知名跨國企業華碩公司旗下亞旭、六和機械、湧德電子等子公司涉及「強迫勞動」。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定義,債務束縛、扣留身份文件、恐嚇威脅、濫用勞工弱勢處境等都屬於「強迫勞動」。

華碩子公司的移工需自行負擔仲介費,並常遭雇主恐嚇、懲罰,甚至沒收護照。受訪移工表示,除了每個月都要支付台灣仲介費,他們來台之前,也先向其母國越南仲介支付超過6000美元(約新台幣19.4萬元)才獲得工作。所有人都被迫借錢來付這筆費用,有些人甚至不得不抵押家產向銀行貸款。在台灣,我政府仍放任台灣仲介收取仲介費、借款高利率、保管護照和工作簽證,綁定特定雇主,以利雇主剝削。觸犯了ILO強迫勞動,使民主蒙羞。

我國「家庭看護」和「境外聘雇漁工」排除在《勞基法》之外,歸屬於《就業服務法》。依聯合國《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保障國際公約》(ICMW),載名移民勞工無論身份合法或非法,都應享有「國民待遇」而非「最低基準」待遇。家事移工基本薪資僅為20000元,低於勞基法基本工資26400元,這是政府帶頭違法所致。

獨立媒體《報導者》多次揭發遠洋捕魚移工遭不人道剝削、暴力事件。監察院曾調查多起涉及漁工強迫勞動情事,而《八尺門的辯護人》連續劇,詮釋原住民、外籍移工、死刑、官商勾結議題,旨在指陳我國人權的缺失;不論企業、海上作業、家庭照護移工都嚴重涉及違反「強迫勞動」。如違反美國《2015 年貿易便捷暨貿易執行法》,美國海關將禁止由奴工及童工生產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台灣屬遠洋漁獲大國,漁產外銷美國將受重大影響。

移工在我國承擔許多工地現場的工作
Image by 652234 from Pixabay

移工無勞動人權任由剝削的處境

資方迫使政府引進移工,用意在抑制本國勞工薪資、降低人力成本,增強競爭力,獲取更大利潤為目的。依照資本主義經濟學供需定律,只要增加勞力供給,當供給大於需要,勞力價格就會下降。而且移工薪資越低,雇主更想增加雇用,本國薪資就會連帶地被拉低。

每次基本工資審議時,資方代表一再要求「移工薪資應與基本工資脫鉤」,目的在降低移工成本,增加聘僱,壓低整體工資。移工薪資更低將加速本國勞工薪資下降,台灣薪資倒退16年前以茲可證,筆者多次發聲戳破資方此陽謀,讓勞方代表免予上當。試想家務與看護移工薪資少於基本工資25%,又是全日、全年無休,相對地本國看護和家事勞工工資勢必被拉低,致使本勞缺乏工作意願。

因此《國際勞工公約》及聯合國《移工國際權利保障公約》,都特別強調「國民待遇」,旨在防止相對剝奪拉低整體工資的防範。至於「自由轉換工作或雇主」的權利項目,在《就業服務法》實施後,白領外籍受僱者在台工作,無年限的限制,也能自由轉換雇主,其享有的自由,與台灣勞工一樣。但事實上,藍領外籍移工卻活在另一個世界,不僅留台工作有最高的年限,更面臨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和工作,此即涉及嚴重違反「工作自由」的勞動人權。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製造業、看護和幫傭等藍領移工,在台工作許可期為3年,許可期限截止後,雇主可再申請展延,但在台累計工作時間不得逾12年,期限一到,雇主就得更換外勞。但如果被看護者往生、企業經營不善而裁員,移工就面臨被遣返回國,這對來台前已借貸鉅額仲介費的移工,無異於死路一條,從而逼使移工被迫放棄「合法身分」,轉為失聯無證黑工,逐年增加。目前移民署統計失聯移工已超過8.3 萬人,將近移工總人數的12%,事態嚴重卻無法抑止。

修法後,同意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外籍看護工在聘僱期間想轉換雇主,必須新舊雇主都同意才可以合意轉換。看似鬆綁卻仍受制於雇主,稱不上移工自主的自由轉換。

二○二二年四月起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及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較符合《移工國際權利保障公約》的精神 ,亦即勞工不應被當「用過即丟」的免洗碗筷,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至少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並享有若干住民或公民的權利與福祉。

長照權益監督聯盟於二○二○年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的說帖,主張外籍家庭看護工應納入長照體系,並由長照機構作為雇主,類似瑞典模式。值得執政者重視,如此才能根本解決家庭式照顧所衍生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被濫用,勞動權益被漠視、人權被侵害的問題。

先進國家並無禁止移工組織工會。勞工的團結權不能以本國公民為限,既經合法引進的勞工就有權利發起和參與工會,行使勞動三權:團結權、締結團體協約權及行動權。如賦予各國移工組織工會及工會聯合會,服務移工處理爭議,才真落實國民待遇原則,共享民主自由,就不會發生強迫勞動、遠洋漁工海上喋血暴力事件,也能洗刷奴役移工黑名單的恥辱。

中國於戰國時期秦國發生呂不韋和嫪毐之黨徒為亂,因兩人皆非秦國人,秦王遂下逐客令,驅逐所有六國籍貫客卿。楚國李斯寫給秦王政《諫逐客書》,闡述說明為君「有容乃大」的重要性,可招來各國人才,國家才能夠富強。秦王因而廢除了「逐客令」,命人追回李斯,任命為客卿。李斯為秦王制定了「滅諸侯,成帝業,為天下一統」的策略。借力移工李斯的幫助,秦王才能成就歷史霸業。

當今,四小龍和日本都面臨少子化壓力,搶移工補足缺工問題,形將更趨激烈競爭。我國可憑自由民主開放的移民文化,加上完善勞動人權保障,才能近悅遠來,發揮移民國家特色優勢,吸引各國優質人才前來,使國家強大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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