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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無照」從事心理諮商或治療,法律怎麼看?/柯萱如律師

發佈日期:2023.09.25

更新日期:2024.02.19

「無照」從事心理諮商或治療,法律怎麼看?

文/柯萱如(律師、諮商心理師)


近年來包含先前理科太太有意販售自己接受心理諮商專業服務的筆記,以及近期賴佩霞宣布參選副總統候選人後,遭質疑並無國內專業證照,卻向民眾收取高額費用提供心理相關議題諮詢爭議,引發了許多非心理專業執照,卻從事心理諮商的議題討論。

究竟國內心理師的證照取得需要什麼條件?沒有證照卻以諮商專業接案會有什麼問題?法律又是怎麼規定呢?

國內有哪些心理醫療專業人員?都在做什麼?

想到心理醫療專業人員,許多人腦中馬上浮出的是「心理醫生」。不過在台灣,實際上並沒有「心理醫生」這個證照,目前國內從事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具備專業證照的人員,主要分為三種:「精神科醫師(身心科醫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三種心理專業工作當中,只有「精神科醫師」可以開具醫療診斷、開處方藥物;而「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工作是是使用科學、心理學的方式進行,主要以透過結構性的言談、晤談的方式作為工具,藉由心理專業知能來達成評估、療癒或處理心理困擾或痛苦的效果。

其中,因為臨床心理師的訓練中,較多集中在腦與神經科學、精神相關病理機轉的評估與治療,對於精神病理層面會更多一些了解,而諮商心理師較多處理一般性的情緒與心理困擾,例如壓力調適、情緒因應、親密關係或人際關係議題、悲傷失落處遇,或職涯適應與職涯人際議題等。

依據心理師法,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分別主要的業務範圍如下:

第 13 條
臨床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
三、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七、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治療。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臨床心理業務。
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第 14 條
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二、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四、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五、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在台灣,怎樣的人可以成為心理師呢?

依照心理師法的規定,在台灣要成為心理師,必須具備「心理碩士學歷」、「兩年以上實習」、「考取國家證照」、「加入公會與執業登記」,才能依法從事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的工作。

詳細地說,每個心理師都是經過取得「心理與諮商相關研究所的碩士學歷」、「經過二年以上、總時數將近2000小時的實習訓練,並取得實習成績及格」、「考取國家心理師考試及格」,依法加入當地公會,於衛福部核可之機構辦理執業登記,才能提供心理諮商與治療1

並且,這條執業之路並非於考取專業證照後就一帆風順了。心理師於執行業務過程,必須遵守許多心理專業倫理責任與義務,例如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不得為不利當事人之行為,須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嚴格遵守知情同意與保密義務、依法完成諮商紀錄並不得外洩、與個案好好結束諮商關係,避免過早結束諮商或遲延結束諮商,也有於個案處於高風險時的通報責任等等。

除此之外,心理師因為屬於醫事人員,也需要每六年取得約120小時之繼續教育積分,才能夠經過審查換發執照。過程當中,也需要接受督導,包含專業督導、團體督導、同儕督導等提升自身專業知能。

若心理師在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更受到心理師法的規範,可能裁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業處分、廢止其執業執照之處罰。可以說整個執業過程,都持續受到心理師法及諮商專業倫理規範之監督。

因應現代人各種生活壓力,心理諮商的重要性也愈發重要
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為什麼要規定具備專業證照才能提供諮商或治療?法院怎麼看?

心理師法規定2,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醫療法第 87 條也規定,不得發布具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的醫療廣告3

若不具或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心理師業務的行為,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併科罰金之規定4

法律有如此規範的目的,其實是為了避免沒有受過充分完整的心理專業訓練、不具備心理專業倫理責任知能的人,以「治療」或「心理療癒」等名稱,讓大眾誤以為這是實際上具備專業療效的服務,但卻無法獲得治療效果,甚至耽誤了尋求專業協助的時機。

針對這個議題,我國法院實務見解5曾認定非具心理師執照,卻以「深度的心理諮商」、「命盤心理諮商」、「邊緣性人格違常」等字眼廣告宣傳與接案,是屬於文宣使用廣告不實,並涉及提供心理療程之廣告內容,容易造成一般民眾誤認其取得台灣合格心理師執照的「心理師」,認定此種行為會降低專業服務者的專業形象,也可能造成「魚目混珠」的資訊混淆效果,因此應該受到心理師法規範,對於違反心理師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予以裁罰。

法院於判決中也特別說明,如此規範是為了促進「工作資訊透明化、禁止混淆之規範目的出發」,心理師法之所以將「心理治療」與「心理諮商」服務予以特定,並立法管制規範,是考量服務內容之專業性與重要性,以法規範管理的方式,對內提升業者之專業形象及服務水準,對外促使資訊透明,降低消費者搜尋、辨識、交易成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參照)

從上述法院判決實務見解中,可以看到限制有證照者才能進行心理諮商與治療,主要規定是避免大眾沒有足夠的資訊、能力判斷此等心理諮商服務是否具有專業性。另外,非具證照者不受到專業倫理的拘束、也無法受公會或主管機關監督其品質,罔顧倫理也可能導致使尋求協助者後續求助、申訴無門。

沒有說自己是「心理師」或沒有使用「心理諮商」字詞,就沒事嗎?

目前市面上、廣告中許多人自稱為「心理諮詢師」、「心靈導師」、「心理輔導師」、「內在力量導師」、「溝通教練」、「催眠師」等,然而這些都不屬於國內醫療法令核可之專業證照人員。

那麼,僅是如此稱呼,並未使用到「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的字詞,或沒有稱提供的服務為「心理諮商」,就不會觸法嗎?

對此,我國主管機關與法院其實是採取實質認定說,也就是說,判斷的標準是實際服務內容的範疇,而不以宣稱不是心理諮商就免責。

例如依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法院認為刊登的廣告中載有「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療癒工作坊」、「莫名情緒」、「健康問題」、「團體療癒課程」、「心靈療癒」、「特殊個案」、「靈氣療癒」、「完形療癒師」、「靈氣療癒師」、「薩滿療癒師」及「一對一專案」、「團體療癒課程」、「健康問題」、「圓心靈療癒工作室」、「實體課」、「線上課」、「特殊個案」等字句與價目表,這些內容已經強烈影射有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之療效,並且有使一般民眾誤認原告為諮商心理師、可以提供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服務之可能性,造成資訊混淆。

又廣告中所載的服務内容包括:伴侶/婚姻問題、婆媳問題、情緒問題、深層恐懼/悲傷問題、莫名情緒起伏問題、幫助過被性侵孩子脫離心靈陰影、幫助過破碎婚姻破鏡重圓或和氣分離、幫助過自卑的孩子找到自信等語之事實,這些內容已經屬於影射情緒障礙之心理諮商治療功能,易生混淆、誤導之詞,並不因為沒有直接使用心理諮商之字眼就能免責。

又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中,法院也特別說明,在商業活動領域中,攀附他人名號、信譽及識別標誌,形成資訊混淆,以利交易形成之「搭便車」行為屢見不鮮,認定非屬執照者規避法規形塑自身為專業人員之形象,仍屬違法之行為。

尋求心理專業協助前,可查核資格證號以確保自身權益

目前坊間許多向民眾收費提供心理相關議題諮詢、開設工作坊與課程之服務,若要確保提供服務者是否經過完整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執照,可以直接上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查詢 (網址:https://ma.mohw.gov.tw/masearch/SearchDOC-101-1.aspx ),確認服務提供者是否為具有證照之合法心理師,或於尋求協助時要求查看服務提供者的心理師證號,或向各地衛生局、心理師公會要求確認資格,以確保自身權益。
 

附註:

1.心理師法第 7 條
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心理師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業,接受二年以上臨床實務訓練。
心理師法第 10 條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2. 心理師法第 5 條規定,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3.醫療法第 87 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4.心理師法第 42 條規定,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

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